購房定金合同毀約如何處理?

一、購房定金合同毀約如何處理?

購房定金合同毀約如何處理?

購房定金合同毀約的處理方式是適用定金罰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相對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認購書是買賣合同訂立前先行訂立的預約合同。

在“開發商嫌房子賣賤反悔”案中,開發商構成了違約,應按“定金罰則”向消費者支付雙倍定金40萬元。所謂定金罰則,是指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收定金的一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二、買學區房不能入讀名校追究開發商責任嗎

雖然開發商沒有將關於學校的情況寫入合同,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

該條款的意思是,如果開發商廣告中的說明和允諾具有具體確定的特徵,而且能對房價產生重大影響的,即使該部分內容沒有寫入房屋買賣合同當中,也應視爲合同內容,如果開發商違反廣告內容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實際的訴訟過程中,很多業主卻未能根據開發商的廣告等相關內容勝訴。因此,開發商即便承諾小區會建造學校,也無法保證只要是小區業主子女就能不繳納贊助費、享受地段生待遇入讀,因爲地段劃分屬於教育局的事情,並非開發商可以控制的範圍,因此對孩子無法按照地段生待遇入讀的問題,自然也就無法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業主能追究責任的只能是開發商未能將配套學校建好並按時交付給教育局的行爲,至於按時交付但學校未能準時開學的,也屬於教育局控制的範圍,難以追究開發商的責任。此外要注意,如果購房者本身存在超生或沒有當地戶口等情況,孩子因此而未能入讀的話,那開發商就更加沒有責任了。

在當代社會,現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可能爲了確保日後肯定會購買房屋,所以會繳納一定的定金,這裏的定金在相關的法律當中是有一定的效力的,所以在日後發生違約時,可以適用定金罰則,對此要求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