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合同毀約如何處理?

一、雙方合同毀約如何處理?

雙方合同毀約如何處理?

雙方合同毀約的處理方式是應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一般不嚴格區分故意或過失,即過錯程度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意義不大,但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如要承擔民事責任,就要考慮雙方過錯的大小。此時,過錯的程度就變得非常重要。

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各自違反合同義務,各自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債務人交付的貨物有輕微瑕疵,而債權人也構成了受領遲延,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成爲違約行爲的主體。

在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是,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法律賦予的抗辯權,屬於適法的情形,不能被納入雙方違約的範疇。比如,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人違約的情形下,定作人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情況將其認定爲雙方違約,顯然是在濫用雙方違約制度。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是因對方違約而正當行使抗辯權的,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當事人一方違約如何處理?

1、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繼續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同樣也是非違約方享有的法定權利。不論違約方是否情願,只要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非違約方就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

2、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在我們接觸到的案件中,許多當事人根本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違約責任條款,或者雖然有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明確,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一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爲違約金是當事人預先約定的違約給付,不以實際損害作爲前提條件。也就是說,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應當支付違約金。特別是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透過約定違約金,可以對違約方進行法律制裁。

3、定金責任。《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應注意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4、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中的當事人,他對於合同當中的一些規定的內容都必須要進行履行,雙方都是相互附有一定的義務的,當然有些情況之下的話,雙方都存在着毀約的情況,所以就必須要爲自己的毀約過錯承擔一定的責任,按照過錯程度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