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吳某某,*,1993年11月15日出生於湖北省天門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湖北省天門市。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20年9月27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現押於黔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XXX,重慶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21)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肖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某某後,適用簡易程序,於2021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某某。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某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蔣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因第一次庭審後查明被告人的犯罪金額與公訴機關指控金額不符,本院將本案轉爲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於2021年3月24日第二次公開開庭審某某了本案,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某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蔣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辯護人董亦誠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某某終結。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吳某某、肖某某的行爲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吳某某具有立功情節,二被告人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某某。綜上,建議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肖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同時查明,被告人吳某某被抓獲歸案後,協助辦案民警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查證屬實。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經庭審確認的下列證據在案予以證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資訊,抓獲經過,辦案說明,轉賬記錄、銀行流水、支付寶交易記錄、帳戶主體查詢詳情、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筆錄及清單,被害人沈某的陳述,被告人吳某某、肖某某及同案關係人楊某某、劉某某、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審判長白某某
人民陪審員丁XX
人民陪審員劉XX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