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權編:如何認定性騷擾?

法條內容

《民法典》人格權編:如何認定性騷擾?

民法典》第1010條明確就“性騷擾”進行了規定。

該條款第一款明確規定了性騷擾行爲的責任: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該條款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其中的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本條確立了“個人+單位”的反性騷擾機制。

法條解讀

一、性騷擾行爲構成

01、性騷擾對象不限於女性,但需要針對特定主體

“對他人實施性騷擾”意味着,性騷擾不限於異性之間,同性之間的性騷擾也在禁止之列。

在集體工作時講葷段子的情形,是否構成性騷擾?

應作此區分:

若行爲人並未針對特定主體,受害人也沒有表示反對的,不應構成性騷擾;

若行爲人針對特定主體,又違揹他人意願的,應當構成性騷擾。

02、性騷擾方式不限於肢體行爲、言語,還包括文字、圖片等多種形式

03、性騷擾行爲應以故意爲要件,過失行爲難以構成性騷擾

需要將性騷擾與對他人私密部位的“誤傷”區別開來。

二、用人單位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01、用人單位承擔過錯責任,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補充責任

02、用人單位勞動法上的特殊義務或不利責任

(1)單位有義務也有權開除屢教不改實施性騷擾行爲的職工

(2)員工基於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爲由不予上班,不構成曠工;單位如解除合同,應給予經濟補償

(3)員工有權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

(北京昌運律師事務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