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性騷擾罪

1、行爲的主觀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圖

如何認定性騷擾罪

即行爲者實施性騷擾的行爲的主觀方面必須含有性的目的,而這種行爲又是爲被侵害人所不歡迎、不願意、不感興趣的行爲。但是,鑑於我國的國情,社會公共場合如車站、廣場等大型場所往往由於條件有限,擁擠、擦撞在所難免,所以應該採取嚴格的認定標準。

2、行爲方式的認定

從廣義上講,強姦、強制猥褻、以及侮辱婦女對婦女也是一種性騷擾,但從一定程度上把它稱作性侵害更爲合適,所以《刑法》對它採取更爲嚴厲的處罰。性騷擾是相對較輕的一種性侵犯行爲。性騷擾通常是騷擾者向被騷擾者做出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語言或舉動,包括身體接觸、言語、圖文展示、眼神及姿勢等,如:講黃色笑話、評頭論足、展示色情圖片、刊物及用品,詢問性隱私、約會、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勢、身體觸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騷擾的場合界定

性騷擾可分爲三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上級對下級、僱主對員工或同事之間的性騷擾行爲;二是員工在爲單位工作中,遭受顧客性騷擾的情形;三是公共場所,例如公共汽車上,陌生人之間的性騷擾行爲。第一、二類情形可以總稱爲工作場所性騷擾,而後者可稱之爲公共場所性騷擾。

4、性騷擾的對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異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國,女性對男性施以性騷擾的情形,雖然未曾見過明文記載,但是近年來也時有發生。所以我們應該借鑑國外性騷擾概念發展的趨勢,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將上述情況納入性騷擾研究範疇。使我們未來對性騷擾的法律規制涵蓋面儘可能寬廣一些,以免遺漏。

5、對性騷擾後果的要求,不應過於嚴格

弱化構成要件的要求,以擴大性騷擾概念的涵蓋範圍,以有利於救濟受害人,是性騷擾概念外延演化的基本趨勢。無論性騷擾行爲是否給受害人造成有形的利益損失,只要依一般正常人的客觀標準,該行爲可能使受害人遭受心理或生理上的傷害,即符合性騷擾行爲所要求的後果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