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汪某與馬某系夫妻關係,婚後不久馬某就一直在家帶孩子。2014年5月,汪某向秦某借款500萬元用於汪某擔任項目執行經理的公司廠房工程施工履約保證金,借款期限爲8個月。借條上有汪某簽名加蓋公司公章。後因汪某未償還,秦某莉訴至法院要求汪某、馬某償還借款本金與利息。本案中,借款實際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否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一方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按照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及邏輯推理,如何判斷“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產經營”,應從以下幾點進行考量:

1、負債期間購置大宗資產等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

2、舉債用於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的商業或共同投資;

3、舉債用於舉債人單方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但配偶一方分享經營收益的等等。結合本案,經法院查明,汪某、馬某婚後購置的十一套房產(包括七套門面房、兩套辦公用房、兩套住宅)均登記在馬某名下,而馬某婚後沒有工作,其雖稱有婚前財產且用婚前財產在婚後進行了理財,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確實存在足以滿足日常生活支出及購置十一套房產的婚前財產。另,馬某提供的“理財確認單”可以證明其婚後有理財行爲,不能證明其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來源於婚前財產。故根據上述事實,說明馬某實際享受了汪某各項收入(包括對外借款及對外經營)所產生的利益。法院由此確認案涉借款屬於汪某、馬某的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

律師提醒:夫妻債務可以分爲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對於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