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一名勞動仲裁律師,我經常會遇到一些關於勞動合同簽訂的問題。其中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勞動者到新單位後,什麼時候開始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實際上涉及很多法律細節。
近期在我處理的一起案例中,小袁是一名剛剛畢業的大學生,他在一家旅遊公司找到了一份內勤的工作。在他到公司工作的第二個月,公司還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小袁對此感到非常不滿,於是找到了我尋求幫助。
在我瞭解了小袁的情況後,我告訴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他完全有權利要求公司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我還告訴他,如果公司拒絕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他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雙倍的工資作爲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