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販賣兒童是什麼罪行?如何處罰?

17年的時候廣東公安公佈的人販子通緝令叫“梅姨”的人,時至今日,梅姨這個人到底長得是怎麼樣,我們依然無從得知。

“梅姨”販賣兒童是什麼罪行?如何處罰?

對此人的資訊也知之甚少,就連百度百科上面的介紹也是從2016年開始,透過不斷從失蹤兒童的線索上不斷尋找才獲取到了這麼一點資訊。

就在前幾天,一個熱搜又讓拐賣兒童的社會現狀充斥在大衆的視線下。

麗江一3歲男孩被陌生人抱走下落不明,經過警方連續奮戰終於在一山洞中找到男孩,同時還有兩名犯罪嫌疑人。

根據美國國務院發佈的數據,全世界大概有2000萬人口販賣受害者。

在中國,偏遠的山區中,需要透過與人販子交易,來獲得一個妻子、一個孩子的需求的案例也有很多。

這樣的需求經過不法分子的“靈機一動”,就打起孩子的主意了。

孩子越小對於他們來說,得手的概率就越大。因爲越小的孩子,越不記事,也不會說話。

因此總能聽到,帶孩子出門無緣無故被陌生人搶做爸爸,搶做奶奶。

這樣的案例也不在少數。遇上這樣的事情,不報警處理你還真是有口難辯。

梅姨案和麗江被抱走男孩的此類案件讓拐賣兒童的社會現象徹底曝光在大衆的眼前,越來越多的人關注起拐賣兒童婦女的情況。

我們無從得知像梅姨和拐走麗江男孩的這樣的人販子到底有多少。

但在生活中我們總能看到一些孩子。

他們趴在一米長的米板上,沒有衣服穿,可能也沒有手臂,腿也有殘疾,旁邊放置一個能裝東西的碗或者盆。睜着無辜的大眼睛望着你,希望你能給她一點錢......

販賣兒童是什麼罪行?

這樣的情況在生活中不是少數,小城市中這種現象更多。

是什麼讓他們放下尊嚴,頂着高陽,伸出瘦弱的手臂,值得我們深思。

我國《刑法》針對拐賣婦女兒童這裏做了明確的說明: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儘管《刑法》已經針對拐賣事件的犯罪人規定了應有的法律懲罰,但梅姨此人做法僅有以上懲罰,依然難以平憤。

梅姨涉及到的失蹤兒童案例太多,太多的家庭因此分崩離析。

在梅姨事件曝光之後,很多網友也發表了針對刑法上涉及到拐賣婦女兒童的相關規定的看法。

販賣兒童應不應該死刑呢?現在的刑法條例所規定的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的條例爲何讓大家覺得不能夠以平民憤呢?

真的只是爲了平民憤?其實不然。任何法律條例的存在都是對那些不守法之人的警告。

但爲何大家依然對刑法上關於拐賣情況的規定存在爭議呢?

是正義。是良知。

無論之後的刑法在拐賣事件上做何種規定,我們依然還是要遵紀守法。

我們依然還是要保有自己應有的良知,該伸手時就伸手,才能讓應該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