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先起訴離婚再處理債務?

能否先起訴離婚再處理債務?

能否先起訴離婚再處理債務?

離婚訴訟是現今社會常見的一種民事訴訟,那麼離婚訴訟和處理債務的關係如何呢?是否先起訴離婚再處理債務呢?二者之間的矛盾如何處理?關於“能否先起訴離婚再處理債務”這個法律問題,爲大家整理了有關“票據權利時效能否中斷”的內容,希望接下來的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一、能否先起訴離婚再處理債務

不能。一般在離婚訴訟中,婚姻關係的解除與財產分割是一併處理的,除非涉及到第三人的共同共有財產問題,法院暫時不作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一些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如果一方在離婚後才發覺對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故意隱瞞己方過錯、隱瞞財產等情節的,離婚協議中的“雙方自願離婚”、“子女撫養的處理”等條款是有效的;對於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得視不同的情況來處理: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尚未超過一年,且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則該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屬於法律規定的可申請變更和撤銷的情形;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已超過一年,即使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財產分割部分也是有效的。

也就是說,超過一年的,財產分割的內容有效;未超過一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予以變更或撤銷。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依據前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這些規定的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另一方發現後請求再次分割的時效爲“兩年”。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一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