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購買婚後按揭房屋如何處理

婚前首付購買婚後按揭房屋如何處理

婚前首付購買婚後按揭房屋如何處理

翟某以36萬元購買了位於北京市大興區某小區601室房屋,其中首付款15萬元,按揭貸款21萬元(貸款期限240個月),翟某支付中介費等16000元,房屋登記在翟某一人名下。後,翟某與張某登記結婚離婚訴訟中,張某主張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償還601室房屋的貸款,故請求法院對該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及對應的增值部分依法分割。法院經審理認爲,601室房屋爲翟某婚前購買,且登記在翟某名下,因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故判601室房屋歸翟某所有,翟某給付張某房屋折價款37萬元。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對於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簽訂的購房合同並交納了部分首付款,婚後另一方參與了還貸的情形,不管房屋所有權證何時下發,人民法院一般判令該房屋由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取得。對於婚後夫妻還貸的部分,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爲夫妻共同財產,該款項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爲夫妻共同財產。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銀行按揭也應由其繼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