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人的行爲姿勢會影響定罪嗎?

      實踐中,發生在情侶之間的強姦案件已經屢見不鮮,而對於強姦和自願的認定,在司法實踐當中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情,裁判者往往需要根據各種主客觀情況,各種證據以及常理常情和邏輯推理來綜合審查認定,比如說男生和女生髮生性關係之後,女生堅持是強姦,男生則堅持認爲是自願,此時裁判者就會透過各種手法,各種邏輯思維,形成內心判斷男生和女生究竟是自願還是強姦,然後給出一個結論。

行爲人的行爲姿勢會影響定罪嗎?


      比如說兩個人是站着發生性關係,這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裁判者對強姦和自願的認定,因爲一般來說,只要是兩個人自願發生性關係,纔有可能是站着的,如果不自願,站着發生性關係的可能性很小。


孫律師說一個案例:

      男生張某和女生小劉是在酒吧認識的,兩個人認識了三天,喝了三次酒,在第3天的時候,兩個人相談甚歡,然後呢,就一起去到女生的公寓,聊天談心,就在女生的公寓的廚房裏面,兩個人站着發生了性關係。


      就在他們正在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女生的舍友突然來廚房拿東西撞見了這一幕,然後女生馬上哭泣着向室友求助,說自己遭到強姦,要求舍友一起把男生制服送到派出所,就這樣案發了,公安機關將男生扭送到看守所,然後對他進行審訊,要求男生交代究竟是強姦還是自願,爲什麼要強姦女生。 


焦點問題是:

      在這個案件當中的發生性關係的姿勢比較特殊,是站着發生的,男生認爲,這明顯就是自願的嘛,如果不自願的話怎麼可能站着發生性關係呢?


      女生自認爲這就是強姦自己,當時不願意,沒辦法遭到了脅迫,女生身材矮小,男生身材高大被制服了。


      那麼強姦還是自願,本案當中該怎麼認定呢?站着發生性關係是否都是自願的呢?站着發生性關係也可能是強姦嗎?


     首先,從法律上來說,只要是男生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女生髮生性關係,就是強姦,而不管兩者採用了什麼樣的姿勢,什麼樣的體位,所以,兩個人即使是站着發生的性關係,只要男生採用了強制手段,那麼女生也可以控告男生強姦,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但是,根據常理常情生活常理,一般來說如果女生不自願,那麼男生是不可能和女生站立着發生性關係的,所以,一般來說,如果是站立發生性關係,那麼這大概率都是自願的。


      在這個案件當中,裁判法官認爲,男生說的是有道理的,男生認爲那個女生是在夜場認識的,然後兩個人就相約去了女生的家裏,準備發生性關係,你情我願情出自願,事過無悔,本來都很好的一件事情,但是知道在發生性關係的過程當中,女生的室友撞見了這不雅的一幕,於是,女生就改口說自己遭到了強姦。


      法官認爲,從事發當時的兩個人的姿勢,性關係發生的地點是在女生的家裏公寓的廚房等各種情況來看,站着發生性關係,沒有證據表明男生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沒有證據表明女生不自願,所以,認定男生構成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