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刑事律師說法:考勤作弊APP創始人二審改判4年,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判幾年?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行爲。

瀋陽刑事律師說法:考勤作弊APP創始人二審改判4年,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判幾年?

  一、考勤作弊APP創始人二審改判4年,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判幾年?

  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開了一則裁判文書,被告人張某開發了一款名爲“大牛助手”的手機應用,幫助用戶在“釘釘”上打卡作弊。一審法院認爲,張某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11月8日,張某的二審辯護人、北京京麟律師事務所李揚律師稱,在二審中,北京市一中院認爲“大牛助手”不屬於刑法中的“破壞性程序”,但張某仍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法院據此改判,張某刑期爲有期徒刑四年。

  二、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判幾年?

  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客觀上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爲。

  2、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

  3、主體要件:本罪犯罪主體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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