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既遂如何判刑?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既遂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10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執行的。
2、對20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4、造成爲100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爲1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1小時以上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造成爲500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爲5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1小時以上的;
2、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對於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爲,要根據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給受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因素確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爲也非常多,比如對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干擾等。通常造成10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的就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