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業事故,存在保險拒賠風險!

很多企業爲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時,經常會忽略一個細節,就是“高空(高處)作業”。

高空作業事故,存在保險拒賠風險!

大家對於高空作業,往往會認爲是高樓外牆之類的工作,才叫高空作業,但事實上並非如此。一般的企業都認爲自己的員工不會存在高空作業,所以在投保保險的時候,一般不太關注這個問題。

案例:

(案號:(2021)粵01民終16516號)

機電公司健康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團體意外險,被保險人包括胡某等10人,保險期間爲自2019年6月22日零時起至2020年6月21日二十四時止。

2019年6月26日,胡某在作業時,從距離地面將近5米左右的高處摔落,評定傷殘等級爲十級。經查,胡某作業時違反了相關行業安全管理規定。

機電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高空作業,未佩戴安全繩、安全帶等安全設施設備

律師分析及建議

1)對於“高空作業”的具體定義,保險公司通常會在投保單中直接約定“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高處作業導致的事故”,部分保險合同則會約定以《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3608-2008)中的定義爲準,該分級標準中最低也是2米以上。實際而言,該類型保險設定的初衷是不承保高空作業所引發的意外事故,雖然可以在發生事故後透過訴訟手段來爭取賠償,但終究具有較大的拒賠風險性。因此若是企業有高空作業的需求,建議購買更加合適的保險。另外投保人是可以和保險公司對“高度”進行約定的,例如可以和保險公司約定“十米以上高處作業導致的事故保險公司免賠”等,對於部分企業而言,調整合適的高度將更加有保障。

2)對於在特別約定中的“高空作業免賠條款”,屬於免責條款還是承保範圍條款,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這也事關保險公司是否需要對該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3)對於該類型保險拒賠,提供以下思路進行應對:A. 案涉事故不屬於兩米以上高處作業所導致的事故,保險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B.“高空作業免賠條款”屬於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未履行提示及說明義務,包括條款未加粗加黑、投保人聲明不包含特別約定部分、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盡到說明義務等。C.“高空作業免賠條款”屬於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應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江西道善(贛州)律師事務所友情提示:

事實上,保險理賠的結果和投保時的很多環節都有密切的關係,在做投保方案的時候,除了要考慮單位員工的實際職業類別外,還有很多細節需要具體考量,比如購買的險種對不對?理賠有沒有及時報案?等多維度的問題都需要提前關注。

同時在事故發生時候,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或者攝像等方式保留證據,當案件事實是否屬於高空作業,是否是否高空墜落存在爭議時,可以透過照片或者視頻還原事故現場情況,爭取對己方有利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