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辦案程序規定幾人辦案?

一、調查取證

行政案件辦案程序規定幾人辦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5號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覈實。調查人數根據第七章第一節第四十條規定,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表明執法身份。

(1)受理 公安對報案、控告、舉報、羣衆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

(2)詢問 在現場詢問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前,應當瞭解被詢問人的身份以及其與被侵害人、其他證人、違法嫌疑人之間的關係。

(3)勘驗、檢查 對於違法行爲案發現場,必要時應當進行勘驗,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判斷案件性質,確定調查方向和範圍。對與違法行爲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開具的檢查證。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性病檢查,應當由醫生進行。

(4)鑑定 爲了查明案情,需要對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鑑定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需要聘請本公安以外的人進行鑑定的,應當經公安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後,製作鑑定聘請書。

(5)爲了查明案情,辦案人民警察可以讓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對與違法行爲有關的物品、場所或者違法嫌疑人進行辨認。辨認由2名以上辦案人民警察主持。

(6)對下列物品,經公安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爲證據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留的車輛、機動車駕駛證;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案件無關的物品;

(二)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

二、聽證程序

(1)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1名,負責組織聽證;記錄員1名,負責製作聽證筆錄。必要時,可以設聽證員1至2名,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

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

(2)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條 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案件,辦案部門在提出處罰意見後,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違法嫌疑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告知後3日內提出申請。

第一百一十條 違法嫌疑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後,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安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2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認爲聽證申請人的要求不符合聽證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製作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告知聽證申請人。逾期不通知聽證申請人的,視爲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受理聽證後,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並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其他聽證參加人。

(3)聽證的舉行

聽證應當在公安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10日內舉行。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行政案件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行政案件辦案程序規定在調查方面和聽證方面都不少於2人以上,這是爲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規定的。行政案件辦理程序就是調查取證,多方面認證,確鑿的證據纔可以定罪。綜上就是本站對“行政案件辦案程序規定幾人辦案”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