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律師發表執行異議書

異議: 邱某聖,漢族,出生於19891020日,身份證號碼51302919891020XXXX,戶籍地址四川省大竹縣,聯繫電話:

大竹縣律師發表執行異議書

申請執行人:李秀珍,漢族,出生於19651023日,身份證號碼51072219651023XXXX,住四川省大竹縣

被執行人:李某臨,男,漢族,出生於19951月3日,身份證號碼51302919950103XXXX,住大竹縣柏林鎮

      申請事項:請求貴院中止對坐落在大竹縣竹陽鎮東湖公園XXXX幢第XXX號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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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李秀珍李某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李秀珍申請貴院查封了坐落在大竹縣竹陽鎮東湖公園XXXX幢第XXX號,並做出了(2017)川1724民初XXXX號民事裁定書。現異議人對該房屋的執行及查封有異議,請求予以解除,並終止對該房屋的執行。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邱某聖在申請執行人李秀珍向法院起訴之前,已經與被執行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按照協議內容交付了房款,且實際已經佔有該房屋,並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

2017年4月25日異議人邱某聖與被執行人李某臨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內容爲“李某臨將坐落在大竹縣竹陽鎮東湖公園XXXX幢第XXX號出賣給邱某聖,房屋總價爲人民幣216900元,付款方式爲:第一次在本協議簽訂時,邱某聖已經支付了李某臨40000元,大寫:肆萬元,第二次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邱某聖支付李某臨10000元,剩餘的金額166900元,具體指銀行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方式爲邱某聖代李某臨償還該房屋的銀行按揭款,在本協議簽訂以後,邱某聖必須每月按時償還銀行的按揭款,視爲邱某聖支付李某臨的房款,具體爲每月26日之前按照銀行的按揭款金額償還。”異議人邱某聖已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房屋已交付給異議人邱某聖,異議人邱某聖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簽訂該協議書時,並經過四川律師事務所律師對簽署《房屋買賣協議》的真實性進行了見證。異議人邱某聖已經實際佔有了該房屋,並且交付了部分房款,該房屋應當屬於異議人邱某聖所有,而本案中申請執行人李秀珍申請查封並執行的坐落在大竹縣竹陽鎮東湖公園XXXX幢第XXX號,屬於異議人邱某聖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排除申請執行人李秀珍的執行

二、申請執行人李秀珍與被執行人李某臨民間借貸糾紛標的僅5萬元,而查封執行的房屋爲幾十萬元,如果對查封的房屋進行執行,則明顯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異議人邱某聖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請立即止對上述房屋的執行,切實維護異議人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大竹縣人民法院

                                                異議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