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定罪量刑標準

聚衆鬥毆罪定罪量刑標準

聚衆鬥毆罪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衆鬥毆的;(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衆鬥毆的。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第一個量刑幅度

聚衆鬥毆情節一般的,在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衆鬥毆人數、次數、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聚衆鬥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單方人數超過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聚衆鬥毆二次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聚衆鬥毆造成公共場所或者交通秩序混亂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衆鬥毆三次的;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衆鬥毆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衆鬥毆人數、次數、手段的嚴重程度、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聚衆鬥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二十人以上的,屬於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聚衆鬥毆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聚衆鬥毆單方人數超過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聚衆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組織未成年人聚衆鬥毆的;

(2)聚衆鬥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衆鬥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