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一般起訴幾次||大竹律師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可以透過協議離婚以及訴訟離婚兩種方式,當雙方無法對離婚事項進行協商,就會進行離婚訴訟。那麼離婚案件一般起訴幾次?

離婚案件一般起訴幾次||大竹律師

離婚具體需要起訴幾次才能判決離婚,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一般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婚姻律師凌燦偉

但實踐中,有的案子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一次一般不判決離婚,第二次再起訴,判決離的可能性較大。但也不是絕對的,有的可能要幾次才能判決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六個月纔可以再次提起訴訟,一般情況兩次就行了。只要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

法律只規定了從立案到判決的時間。

民事案件,一審如果按簡易程序審理,從立案起三個月內判決。如果是按普通程序審理,立案起六個月內判決,期間如何安排,比如何時開庭、開幾次、何時判決,由法官視案情自行決定。

任何一方當事人有疑問,都可以聯繫主辦法官催問。

起訴離婚證據怎麼收集,我們首先要指導起訴離婚應該提交哪些材料。當事人必須要知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相關的材料:

(一)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財產的分割及子女的撫養要求,並提出相關的證據);

(二)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三)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現金、存款、房產、股票、債券等等夫妻約定或法律規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四)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沒有破裂的相關證據;

(五)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六)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複印件。也就是說我們主要需要蒐集的證據是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這方面的證據一般都需要透過衆多的證據組成證據鏈來證明。

離婚案件可以訴幾次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要雙方確定感情破裂都可以申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