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與教化對策研究(二)

一、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概述

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與教化對策研究(二)

(一)“準犯罪行爲”的認定

顧名思義,“準犯罪行爲”不等同於犯罪行爲,但類似於犯罪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在我國犯罪行爲就是所有觸犯《刑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必須受到我國《刑法》的制裁的行爲,屬於狹義犯罪範疇。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本文研究的未成年人在主體上就不是我國刑法能夠譴責的行爲主體,因而其實施的行爲也就不是一個犯罪行爲但這種行爲客觀上又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因此“準犯罪行爲”必然是越軌行爲和不良行爲。

1.越軌行爲

從社會學的角度出發,未成年人的越軌行爲就是指違反社會準則的行爲,這種準則可以是風俗習慣,可以是道德倫理乃至法律法則。一旦未成年人的行爲超脫出“正常”的行爲標準,同既定的社會準則相沖突,就會被認爲是越軌行爲。

未成年人的越軌行爲有三個特點:首先它是一種事實行爲,從行爲造成的結果出發就能輕易斷定;其次這種越軌行爲侵犯的社會準則是全社會通用的一般準則,而不是單獨爲某一類人設計的準則;最後越軌與否透過普世的價值觀就可以判斷。

未成年人的越軌行爲依照越軌嚴重程度劃分爲三個類別:一般越軌行爲,不良行爲和犯罪行爲。程度最輕的是一般越軌行爲,該行爲只是會引發他人情緒上的不滿,對他人實體上不會造成損害,這也是未成年人最普遍的越軌行爲。程度較重的是不良行爲,該行爲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產生一定損害。最嚴重的便是犯罪行爲,這種行爲已經納入我國刑法的規制範疇。

2.不良行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不良行爲有曠課、夜不歸宿;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爲。

依據該法第14條和第34條,我國法律將不良行爲劃分爲一般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嚴重的不良行爲是指嚴重危害社會,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爲,主要包括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多次偷竊;參與賭博,屢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知“準犯罪行爲”是一種嚴重不良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