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可透過“代位析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債權人可透過“代位析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可透過“代位析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舉個例子,張三借了隔壁老王500萬不還,王老只起訴了張三還款,卻沒有起訴張三妻子。所以判決書只判了張三還款500萬。老王拿着判決書去法院申請執行張三的財產,發現房子寫在張三和他妻子兩人名下。(或者寫在他妻子一個人名下)

問題就來了,根據法律規定,判決書確定誰還錢,就只能執行誰的財產的。現在財產寫在張三夫妻名下或張三妻子名下,就只能想辦法將張三妻子也追加爲被執行人,才能拍賣這套房子。

張三妻子肯定不幹了!

第一,她根本不知道張三拿了這500萬幹嘛,老王出借這錢的時候應問她一聲同不同意。如果她知道,根本不會同意張三借錢!

第二,老王爲何只起訴張三?是不是裏面有什麼貓膩?從借款到判決的整個過程,她都沒有參加,現在要追加執行她的財產,沒有道理!

第三,如果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等於剝奪了她一審、二審和再審的訴訟權利!

老王心裏也知道,當初自己糊塗沒請律師不知道還可以一併起訴他妻子,這是自己的失誤。可是,要重新起訴張三妻子確認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再走一次一審、二審,走完全部程序至少要花個一年半載,費時費力。所以,老王想方設法都要法院出臺可直接追加配偶的規定。

執行局這次完全是爲了老王背書。張三的岳母是婦聯代表,開會的時候極力反對。民一庭雖然知道直接執行沒有道理,但他們只負責判,怎麼執行他們說了不算,老王要再起訴張三妻子,他們按程序開庭審理就是了。還有學者說,即使重新走一次審判程序,最終確定是張三個人債務,可房子登記在張三夫妻兩人名下,不追加配偶的話,還是沒法執行啊!

似乎大家都忘了三點:

第一,如果推行夫妻簽字制的話,老王肯定會找張三夫妻倆簽名,張三妻子就無法抵賴是個人債務。

第二,如果老王當初起訴張三妻子的話,就不會面臨今天這樣的局面。誰知道你當初不起訴人家妻子,是另有隱情,還是真的不懂法。

第三,在一些侵權案件或者夫妻一方舉債確實被認定爲個人債務時,還是有辦法可以執行夫妻共有財產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我們都知道《合同法》中的債權人代位權是行使到期債權,但很多人都沒注意到原來債權人還能代位析產。

我們這就找到一些債權人代位析產的案例: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504號】沈X華與沈X、田X珺等其他所有權糾紛中,法院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爲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被告沈英、田X珺據已生效判決在其繼承田X榮遺產範圍負有對原告沈X華的執行義務,且該執行案件尚未執行完畢,據此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2015)朝民初字第22029號】朱×與伊×等分家析產糾紛案中,法院認爲:本院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本案中,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爲趙×的相關案件過程中凍結了四被告的共同存款,現該執行案件的申請人朱×作爲趙×的債權人要求代爲析產,本院應就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部分進行析產。

當然,由於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確債權人代位析產的權利,但並不影響這類債權人是民事訴訟法中所指的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啊!債權人代位行使債權不也只是規定在合同法中嘛!

所以,與其一門心思想着怎麼幫老王追加強制執行張三妻子,不如大力推廣和完善債權人代位析產程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