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受人執行異議勝訴後,購房人可以起訴要求銀行解除抵押登記

現實生活中,有部分不良開發商,把已售出的商品房,在未告知購房戶的情況下又抵押給銀行換取抵押貸款,當貸款不能償還時,銀行就要透過實現抵押權(查封拍賣購房戶的房產)以償還貸款,而購房戶可以透過執行異議來對抗銀行對房屋的執行,在執行異議勝訴後購房戶可以要求銀行解除抵押。

房屋買受人執行異議勝訴後,購房人可以起訴要求銀行解除抵押登記

一、購房人可以起訴要求銀行解除對涉案房屋的抵押    

   在執行異議中,購房戶購房行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8條、29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時(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那麼購房戶對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銀行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法院會裁定中止銀行對涉案房產的執行。這裏的“中止執行在法律效果上不是暫不執行,而是抵押權人銀行)抵押權的行使行爲終結銀行已經永遠不能實現抵押權作爲抵押權人的銀行沒有權利去申請法院繼續執行抵押物即對涉案房屋的抵押權消滅但此時抵押登記並沒有消除,同時執行異議裁定中僅是裁定銀行的查封、執行中止,並沒有購房戶可以申請塗銷抵押執行的內容,購房戶並不能憑執行異議裁定或者執行異議判決書塗銷抵押登記,這時購房戶可以起訴銀行要求解除對涉案房屋的抵押,法院應予支援。這是因爲如果法院不判決銀行解除對涉案房屋的抵押,那麼就會造成一方面銀行對涉案房屋的抵押權已永久不能實現,另外一方面,因涉案房屋上有抵押登記而導致購房戶不能辦理房產登記,使涉案房屋的物權歸屬處於一種待定狀態,這樣的法律效果既否定了執行異議裁定的結果,又不利於抵押物的流轉,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同時也與《民法典》鼓勵交易促進流通的立法精神相悖。

二、購房戶可以要求銀行解除抵押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並沒有對案外人(購房戶)可以直接要求抵押權人(銀行)解除抵押的法律條文,支援購房戶可以要求銀行解除抵押的主要是依據相關法理

1、購房戶對涉案房屋的物權期待權的位階高於銀行的抵押權:

《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第1條、第2條規定,在權利保護順位上,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購房人的權益優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那麼就可以推斷出購房戶的對涉案房屋的物權期待權位階高於銀行對涉案房屋的抵押權,可以要求銀行解除該抵押權。

2、支援解除銀行抵押權符合民《民法典》合同編的立法目的: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第59.【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抵押權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後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爲了避免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又不能擺脫該抵押權的束縛,所以《九民紀要》才規定: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可以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同理,房屋買受人執行異議勝訴後,抵押權人銀行)對涉案房屋的抵押權實際已不可能實現,那麼就應該允許購房人要求塗銷該抵押權,以實現對涉案房屋的物權,這樣才符合《民法典》合同編鼓勵交易促進流通的立法目的

3、要求銀行解除對涉案房屋的抵押具有可執行性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0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持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消滅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請抵押權註銷登記:(3)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即法院判決要求銀行解除抵押,銀行可以執抵押權證(不動產他項權證)和生效判決書直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解除抵押。銀行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院可以對其處以司法強制措施促使其履行。

 三、其它

1、在此類案件中,銀行抵押貸款之所以收不回,一般都與銀行違規放貸有直接關係,要麼銀行審批者與開發商存在利益勾兌,要麼對貸款沒有盡到審慎的審覈義務,銀行一定在貸款發放上有嚴重過錯。購房戶並不是涉案銀行貸款的受益人,他們在銀行取得抵押權之前已簽訂了購房合同、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並佔有使用涉案房屋,他們善意第三人,如果用購房戶的財產去抵償銀行的貸款損失,明顯有失公允,所以,判決支援購房戶要求銀行解除抵押,更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的法制理念。

2、購房戶要求銀行解除抵押,並不是完全基於抵押合同的無效,而是根據購房戶的物權期待權優於銀行抵押權。同時如果購房戶要訴請確認抵押合同無效,一般只有涉案貸款發放的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纔會有充分的證據,否則購房戶的舉證責任會被無限加大,同時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認定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前提,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不受當事人主張的限制所以在購房戶訴請解除銀行抵押登記的訴訟中,可以不提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求

任何法律的條文都不可能涵蓋包羅萬象社會矛盾糾紛,都有一個從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這個過程就是社會法制進步的過程。我國的《民法典》才頒佈實施一年多,疏漏之處更是難以避免,爲此《民法典》總則第10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對於案外人在執行異議勝訴後,是否可以訴請解除對涉案房屋的抵押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從相關司法解釋、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維護社會公平、保護弱者合法利益等現代法制社會的核心價值觀等等諸多方面來考量,支援購房戶要求銀行解除對涉案房屋的抵押更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法制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