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律師在企業合規中的作用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周付生

試論律師在企業合規中的作用

 

 要:制度是企業管理的關鍵性因素,而一個良好的制度有必要藉助律師的力量,面對企業合規的 時代,對律師來說也是新機遇。此篇文章結合律師工作實際,採取歸納、分析的方法,從企業合規的啓動、考察、建設三方面,試論律師如何發揮爲企業排憂解難,重獲新生的作用。

 

關鍵詞:合規不起訴;企業合規的啓動;企業合規的考察;企業合規的建設

 

根據最高檢印發的《關於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合規試點方案》)、《關於建立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合規指導意見》),律師在企業合規中的主要作用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企業合規的啓動、企業合規的考察、企業合規的建設。本文即從上述三個方面談談律師在企業合規中的作用。

一、律師在企業合規啓動中的作用

(一)確定是否符合企業合規的適用條件

1、判斷是否屬於適用的對象。

《合規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企業合規適用兩類對象:一是單位,即公司、企業及與涉案企業相關聯企業,不區分企業的經濟性質、組織形式、規模大小,國企民企、內資外資、大中小微企業等均可;二是個人,即公司、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實際控制人一般指控股股東(含由他人代持的隱名股東),經營管理人員一般指董事、監事、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主要是指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關鍵崗位的研發、生產技術人員。

2、判斷是否屬於適用的犯罪類型。

《合規指導意見》確定的適用犯罪類型爲公司、企業經濟活動涉及的兩類犯罪,即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經濟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規定的110個罪名及《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3個罪名。職務犯罪大部分罪名與經濟犯罪的罪名重合,如《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分則第五章規定的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既屬於經濟犯罪,也屬於職務犯罪。

企業合規中的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是否全部包括上述113個罪名,是否應當增加或刪減,有待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試點基礎上最終確定。作爲律師,發現公司、企業或上述三類人員在企業經濟活動中涉嫌上述113個罪名的,都應當積極協助企業申請啓動合規不起訴程序。

3、判斷是否屬於適用的法定刑範圍。

企業合規適用的法定刑幅度是多少?《合規試點方案》、《合規指導意見》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各試點單位制定的實施意見普遍將涉案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的,規定可以適用企業合規;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的,明確不適用。至於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是否可以適用,目前各地做法並不一致。筆者認爲,公司、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在經濟活動中涉嫌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刑期在三年以下的,按照此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保護民營企業及企業家的少捕慎訴司法政策,一般也可以依法不予起訴。如果企業合規制度仍然將合規不起訴的法定刑控制在三年以下,則失去此制度的意義。因此,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試點結束後,將企業合規適用的法定刑明確在十年以下。

4、判斷是否符合其他適用條件。

包括:一是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二是受損法益是否得到及時修復或取得被害單位(個人)諒解;三是涉案企業、個人是否屬於自願;四是涉案企業、個人是否認罪認罰;五是涉案企業是否能夠正常生產,是否具備適用合規不起訴的基本條件。

5、判斷是否屬於不適用企業合規的範圍。

《合規指導意見》第五條列出了五種不適用合規試點的情形:(一)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的;(二)公司、企業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三)公司、企業人員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四)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五)其他不宜使用的情形。作爲律師,在申請啓動合規不起訴程序之前,應當覈實公司、企業及人員是否有上述五種情形之一,如有則不應啓動。

(二)起草、提交《自願適用企業合規的申請書》

涉案企業和個人,必須自願纔可以適用企業合規。因此,律師在經過詳細調查、研究、分析、判斷後,認爲涉案企業、個人符合適用企業合規條件的,應當及時幫助涉案企業、個人起草並向承辦檢察機關提交《自願適用企業合規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涉案企業、個人的基本情況。

涉案企業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時間、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員工人數、年產值、年上繳利稅、行業地位、專利情況、所獲榮譽等。

涉案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股東證明檔案(如系股東則提供、隱名股東需提交代持合同)、勞動合同、任職文書、技術職稱檔案(專指關鍵技術人員)、任職企業出具的證明檔案(證明個人的崗位、職責及在企業中的地位、作用)等。

上述基本情況,都應有相關證據證明,律師應當協助涉案企業、個人收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涉案企業、個人符合適用企業合規的理由。

包括符合主體資格、符合適用的案件類型、符合適用的法定刑期、認罪認罰、受損法益已經得到修復或被害單位(個人)已經諒解、企業具備適用刑事合規的基本條件等。上述理由應當真實、準確。

3、自願適用企業合規的請求。

(三)起草、提交《自願接受企業合規考察承諾書》

《自願接受企業合規考察承諾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和追訴,確保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積極採取各種措施,修補受損法益;自願接受第三方組織的合規考察;承諾制定、執行有效的合規計劃;保證在考察期限內落實合規計劃,完成對企業的合規治理。

(四)推動、見證涉案企業、個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涉案企業、個人適用合規不起訴的前提是必須認罪認罰。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建議恰當的案件,律師應當向涉案企業、個人解釋認罪認罰的理由、認罪認罰的意義、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積極推動涉案企業、個人自願認罪認罰,並見證涉案企業、個人與承辦檢察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五)及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及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

對檢察機關決定啓動企業合規考察的犯罪嫌疑人,如已經被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的,律師應當及時向辦案單位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請求對嫌疑人依法變更爲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企業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在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相關行政、刑事處罰措施可以執行的條件下,律師應當及時向辦案單位提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二、律師在企業合規考察中的作用

(一)協助涉案涉案企業起草、提交《企業合規計劃書》

檢察機關決定啓動企業合規考察後,一般會針對風險點向涉案企業提出建立或完善企業合規計劃的檢察建議,第三方組織也會要求涉案企業提交專項或者多項合規計劃,並明確合規計劃的承諾完成時限。《企業合規計劃書》一般應當在涉案企業、個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一個月內提交至承辦檢察機關、第三方組織。《企業合規計劃書》具體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成立專門的合規管理部門,確定專人從事合規管理工作;

2、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員工合規培訓制度;

3、建立健全的合規管理制度,如生產經營、內部管理、安全防範、質量把控、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員工獎懲等制度;

4、建立合規防控體系,包括風險防範、風險監控、風險應對體系;

5、建立企業內部合規風險查處機制,由合規管理部門聯合企業財務、審計、監事部門,加強企業內部合規調查,發現違法行爲,及時查處,發現合規管理漏洞,及時整改並完善相關制度。

(二)督促涉案企業落實合規計劃並書面報告執行情況

涉案企業在合規考察期內,律師要督促涉案企業落實合規計劃、合規承諾書中的各項措施、制度,防止形式主義,防止紙面合規,並按照承辦檢察機關和第三方組織的要求,定期(一般一月一次)以書面形式向檢察機關、第三方組織報告合規計劃執行情況。

(三)配合涉案企業透過合規考察

《合規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第三方組織及其組成人員在合規考察期內,可以針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開展必要的檢查、評估,涉案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在第三方組織及組成人員對企業的合規考察過程中,律師要全力配合,幫助企業順利完成合規考察。

承辦檢察機關、第三方組織在對涉案企業進行合規考察過程中,發現企業在預防違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管理不完善,存在違法犯罪隱患,需要及時消除的,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或考察建議,律師應及時指導、督促涉案企業落實有關建議。

(四)及時提出不起訴或適用緩刑的法律意見

涉案企業在合規考察期內(一般爲312個月),全部履行合規計劃,沒有違反監督考察要求,考察期滿,經過公開聽證等程序後,律師要及時向承辦檢察機關提出對涉案企業、個人不起訴的意見,由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實現合規不起訴的目標。如果檢察機關仍然決定提起公訴,律師要依法提出建議適用緩刑的法律意見。

(五)擔任合規考察第三方組織組成成員

負責企業合規考察的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由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包括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等。律師作爲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應當履行《合規指導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五項義務,嚴守該條第三款規定的紀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一是審覈涉案企業的合規計劃是否有針對性、可行性、有效性、全面性,提出修改完善意見;二是是在合規考察期內,對涉案企業進行監督考察,督促企業執行合規計劃,發現有不合規行爲的,及時向檢察機關報告,並督促企業整改;三是在考察期限屆滿之前,提交合規考察報告;四是參與合規考察公開聽證。

三、律師在企業合規建設中的作用

前述企業合規的啓動、企業合規的監督考察以及最後的合規不起訴,是一種事後的補救措施。而只有從企業文化、企業制度上入手,加強企業合規建設,才能從源頭上防範企業及企業相關人員的刑事風險。律師、特別是專業的刑事律師,在此過程中能發揮重大作用。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一)幫助企業開展合規體檢,發現合規問題

律師爲企業提供合規建設法律服務,必須具有針對性。企業性質、規模、行業不同,存在的問題也不同,面臨的主要刑事法律風險也不同。律師在爲企業提供合規建設服務前,應當對企業進行全面體檢,深入瞭解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各種現有規章制度,發現存在的漏洞、問題,逐一進行梳理、歸類。在此基礎上,進行風險評估,評估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可能出現的刑事風險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以及一旦發生風險,發生損失的大小。

(二)幫助企業建立合規制度,制定合規手冊

律師針對合規體檢中發現的問題、漏洞,一是幫助企業建立合規的管理制度。包括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人事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採購制度、倉儲制度、生產製度、安全制度、質量制度、財務制度、銷售制度等全流程、全領域的制度。二是幫助企業從組織機構、人員配備、執行制度、執行流程、過錯懲處、制度完善等方面,建立一套規範有序、執行有效的防範、監控、應對風險的合規體系。三是將有關管理制度和合規風險防範、監控、應對制度編印成合規手冊,發放至每一個員工手中。

(三)幫助企業加強合規培訓,培養合規意識

律師要根據服務企業的經濟性質、行業特點、規模大小,針對體檢中發現的問題,結合具體案例,法律規定、犯罪構成、量處結果等方面,開展合規培訓,提高企業家、員工的風險意識,培育公司合規文化、合規理念,從觀念上引導企業家、員工遵守合規制度。

(四)幫助企業開展合規監督,落實合規建設

毋庸諱言,企業開展合規建設,將給企業增加很多成本,也會給企業家及其員工帶來很多掣肘。企業逐利的本性,促使企業家及其員工在初始階段會天然地反感、牴觸合規制度的執行。作爲律師,就應當克服困難和阻力,積極監督,推進合規制度的落實。一是定期對企業合規體系的執行情況開展評查,重點核查合規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的,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二是根據企業情況的變化,評估現行合規制度的科學性、可行性、合理性,發現問題,及時修改完善;三是如果發生涉企刑事案件,律師要協助企業查明直接責任人,督促及時進行懲戒,補齊制度短板,防止再次發生違法犯罪案件。

                             0二一年十月一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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