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維權的七條快速通道

工傷維權的七條快速通道

工傷維權的七條快速通道

一、發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實踐表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後,用人單位有可能對工傷認定產生不同意見,這類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案件越來越多。爲了保障產生爭議的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避免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沒有着落,影響甚至耽誤治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爲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勞動者請注意:假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認定了工傷,哪怕單位一時不認可,正在和你打官司,也可以理直氣壯的去要醫療費!

二、用人單位拖欠工傷醫療費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工傷醫療費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投訴,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注意: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在2年內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因支付工傷醫療費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支付令具有強制性,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具有同等強制力。正常情況下,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實行兩審終審制。而申請支付令不必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點。債務人(即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即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注意:當事人要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才適用這個程序。

四、追索工傷醫療費,可以向仲裁庭申請裁決先予執行。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工傷醫療費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的,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可以不提供擔保。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爲了保障勞動者不因合法權益遭受用人單位侵害而致使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法律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工傷醫療費的案件,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先予執行制度有利於及時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是公正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的立法目的表現之一。

注意:當事人要提出申請,才適用這個程序。

五、追索工傷醫療費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適用終局裁決。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工傷職工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這就是所謂的“一裁終局”。“一裁終局”制度,單方面限制用人單位在此類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訴權,可以在短時間內解決爭議,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十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六、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法定責任。實踐中,由於有的未參保用人單位不支付或者無力支付,或用惡意訴訟的辦法拖欠工傷職工應得的工傷待遇,造成工傷職待遇無法落實,從而引發了尖銳的勞資矛盾,社會反響強烈。爲了使職工不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而影響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在用人單位不支付或者無力支付的情況下,由工傷基金先行支付,再行追償,以保證工傷職工能夠及時得到醫療救治,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實際上是政府兜底,承擔社會責任。

七、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民事法律有關規定應由侵權人承擔。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爲了保證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注意: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拒不支付的情形,也包括不能支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