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勝千萬債權轉讓糾紛案

案情概述:202012月,劉紅(化名)以索要1200萬借款本金、利息爲由將楊敏(化名)和其前夫張光(化名)起訴到某縣法院,並將楊敏名下的壹千多平方米的商鋪和其名下的工資查封。經查該債務系張光以2013年經商期間向某理財公司抵押借款而產生,楊敏對此債務並不知情,同時楊敏與前夫張光早在2019年就已離婚,其名下的全部資產除壹套住宅外,全部資產和債務全歸其前夫所有,所以楊敏認爲其不應該承擔任何還款責任。同時由於工資帳號被查封,又無其它生活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頓。

巧勝千萬債權轉讓糾紛案

律師訴訟觀點:我在接受楊敏的委託代理此案後,針對原告的起訴,我方主要從三個方面加以反駁1原告劉紅不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原告劉紅系某理財公司員工,既不是涉案款項的實際出借人,原告劉紅訴稱該債權系轉讓而來,但又不能提供爲取得債權而支付對價的相關轉款憑證,原債權人張某又當庭證明其與楊敏、張光均不認識,也從未和這兩人簽訂過借款合同和出借過錢款,僅在某理財公司理過財,並在理財公司工作人員的引導下籤署過相關文書,但並不知道文書的內容,該理財公司也於2015年將理財錢款以以房抵債的方式全部償還,所以原告劉紅訴稱的債權轉讓並不真實存在。劉紅在借貸合同上簽字行爲均系職務行爲,其本人並不是真正的出借人,所以其沒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被告楊敏也不是適格的被告,不應該承擔任何還款責任。經我方申請、法院委託對債權文書上的“楊敏”簽名進行了司法鑑定,證明借款合同上“楊敏”的簽名均系僞造。3、即使有相關借款事實,也是“楊敏”前夫張光爲經營其名下的某公司所爲,並未用於夫妻生活,楊敏也未參與,所以楊敏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判決結果: 第三人張某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並不是其真實的意思表達,所以原借貸合同並不成立,那麼建立在此基礎之上的債權轉讓更不成立,原告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劉紅不是涉案款項的真正的出借人,其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據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請,沒有有效證據支援,故對原告的訴求不予支援。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劉紅的訴訟請求。

勝訴小結:律師代理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案件,敗訴是個大概率的事件。我在代理本案被告過程中,把代理重點放在審視對方訴訟主體資格的有效性和相關證據的真實性方面,找出對方證據的缺陷,進而否認借款合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從而實現了被告不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目標。民間借貸合同爲實踐性合同,僅有合同或者借條,但缺乏證明借貸實際發生其它證據,法院最終並不會認定借貸關係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