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之後是否可以收回?

對於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透過合法的方式取得其使用權,並且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轉讓。子昂現實生活中,父母將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給子女的現象是十分常見的,若父母反悔,父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之後能否收回?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父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之後是否可以收回?

一、父母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我還能再要回去嗎

父母把土地使用權轉讓自己後,如果自己同意且有資格,就可以轉回去。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只要符合相關的轉讓政策規定,受讓人有受讓的資格就可以,在轉讓次數上並無限制。

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爲非法轉讓:

1、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點

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附着物一同移轉。關於土地與地上物,理論上有一元主義和二元主義之說。所謂一元主義,是將土地和其地上物視爲一個整體的權利,或如德國民法,將建築物視爲地上權之附屬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規定,將地上權視爲建築物之附屬物。採一元主義者,附屬物不得離開主體權利而獨立存在。所謂二元主義,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視爲兩個獨立的權利,兩者互不附屬。二元主義並無絕對不妥,如果房產被視爲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並能對其佔用的土地權利建立相應的補償制度,兩種獨立的權利也可相安無事。

2、權利義務一同轉移。這裏的權利義務,是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分離時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讓合同約定爲住宅用地,無論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經過多少次轉讓,均不因爲轉讓而變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權,其作爲物上負擔的一種,具有追及效力,其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併轉讓,不因轉讓而歸於消滅,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仍可在該塊土地設定的抵押擔保的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中國現行立法對物權變動採取登記要件主義,即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並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爲要件,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合同簽定以後,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以後方取得土地使用權。

轉讓的標的,必須滿足轉讓者有權處分,在父母依法將父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之後,其子女即獲得土地的使用權,費子女同意,父母不得收回。但這只是理論上的觀點,在現實生活中,關係到身份的財產的轉讓,處於倫理道德,子女會將土地歸還給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