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傷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麼?

一、法律援助的基本含義和性質

我國工傷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和法律援助志願者,爲經濟困難的公民或某些特殊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工傷法律援助的條件

公民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獲得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法律援助。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屬於可以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即案件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二是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眼務費用,即申請人必須符合經濟困難的條件。另外,一些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主要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不經申請,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獲得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的事項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①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②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③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④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④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⑥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第二種情況: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①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②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③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三種情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2)經濟困難的標準

公民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株洲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執行;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被認定爲經濟困難:

①城鎮居民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業保障金的人員;

②農村居民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五保戶”或“特困戶”救濟待遇的人員;

③養老院、孤兒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由政府供養的人員;

④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⑤企業的特困職工;

⑥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人員;

⑦接受政府其他救濟、救助的人員;

⑧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

⑨人民法院決定給予司法救助的人員;

⑩其他有材料證明確屬經濟困難的人員。

上述人員證明經濟困難的證件或證明材料,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單位出具;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應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出具,情況特殊的也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

三、工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流程包括案件受理、審查、指派、承辦、監督等階段。

(1)案件的受理

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依法申請;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請,應當向負有賠償給付義務的義務機關或義務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刑事案件的申請,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或審判地的法律援助機關受理。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

①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②經濟困難的證明;

③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2)案件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主要從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援助案件的範圍和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與齊全三個方面進行審查。

審查的結果及處理的方式,包括4種情況:一是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二是認爲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爲撤銷申請;三是認爲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四是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3)案件的指派、承辦和監督

根據司法部《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以下一此規定:

一是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人員,包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含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和其他社會組織所屬人員。

二是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每年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辦理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況將作爲律師年度考覈的重要依據。

三是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透過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安排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也應當指定到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冉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給律帥事務所。

四是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到指派通知後,應當在24小時內,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需要,安排人員承辦,並將安排情況及時反饋給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

五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覈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①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②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③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④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六是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複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後,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七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綜上所述,如果發生工傷需要法律援助的勞動者可以按照規章制度和流程尋求法律保護,以維護自己的基本權益。也希望能透過法律援助這一方法,來保障更多人的勞動權益和人身財產安全。法律援助不僅需要法律工作者的努力將制度變得更加完善,也要求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羣要積極瞭解法律援助相關的知識和政策,只有雙方的共同努力之下,纔可以更好地建立健全法律援助體系,幫助更多的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