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法律上評判拆遷款爭議案件
導讀:在法律上評判拆遷款爭議案件的方式是先確認屬於是行政糾紛還是民事糾紛,如果是民事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流程是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訴狀、法院受理等。
一、
如何在法律上評判拆遷款爭議案件
在法律上評判拆遷款爭議案件的方式是先確認屬於行政案件,還是屬於民事案件,如果屬於民事案件可以起訴,起訴流程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開庭審理;
6.法院做出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
拆遷補償糾紛起訴需要哪些證據
拆遷補償糾紛起訴需要以下證據:
1.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材料;
2.涉訟房屋拆遷的行政依據;
3.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及補充、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4.屬二次性安置的,提供臨遷房屋的狀況證明;已回遷的,提供回遷房屋的狀況證明;
5.支付或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憑證;
6.與訴訟請求或當事人的主張相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三、
拆遷補償款何時可以到手拿
拆遷補償款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的時間內可以拿到。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先補償、後徵收的原則,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實施房屋徵收前發放補償款。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引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