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拒絕交出被查封的車輛,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老賴拒絕交出被查封的車輛,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老賴拒絕交出被查封的車輛,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周智文律師透過檢索了100起以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案例,有一部分案例是被執行人接到法院通知後仍拒不交出被查封的車輛,最後被判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些判例提示我們,如果執行階段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車輛(當然有一定價值的車輛爲宜),可以向執行法官提出督促對方將車輛交出來(過往很多執行案件因無法查找到車輛下落而終止執行),由法院找被執行人做筆錄或發通知限令被執行人限期交出車輛,如果對方拒不交出,法院可以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執行人一旦被追究刑責,其爲了避免坐牢,部分人員會積極還款或交車輛進行拍賣,想和申請人達成和解,爭取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此種刑事控訴方式,對於被執行人名下有較高價值車輛的案件,有一定的成效。

看看此類案例,被執行人都是怎樣入刑的?部分老賴確會交出車輛或還款,以減輕自己的刑罰。

【精選案例1】

原判認定,2019年7月25日,陳某、陳某利、陳某容、曾某香分別向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就上述四個案件予以立案執行。同年8月2日,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閩0182執*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陳某玉所有的車牌號爲閩A9××××奧迪牌小轎車一輛。2020年4月3日,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作出責令交出財物通知書,通知陳某玉於2020年4月15日前交付閩A9××××奧迪牌小轎車,並透過郵寄、發送手機採信等方式予以送達。但陳某玉未在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將其名下閩A9××××奧迪牌小轎車交付至法院,也未合理說明車輛去向,致使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經福州市長樂區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車牌號爲閩A9××××奧迪牌小型汽車於2019年8月2日的市場公允價格爲人民幣139500元。

判決:被告人陳某玉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精選案例2】

原審法院認定:寧某因樑某、王某拖欠借款本息而向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9年6月10日,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桂0903民初*號民事判決,判令樑某、王某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寧某借款本金160000元及資金佔用期間利息,並於2019年6月12日查封了樑某名下的粵B×××××別克牌汽車。2019年10月8日,寧某向福綿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10月9日,福綿區人民法院向樑某、王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樑某、王某履行義務、報告財產,但樑某、王某未按規定履行。2019年11月25日,樑某因在執行案件中違反財產報告制度被福綿區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7日,福綿區人民法院向樑某送達了責令交出查封車輛通知書,責令樑某限期交出粵B×××××別克牌汽車,但樑某一直未按規定履行。

判決:被告人樑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精選案例3】

2016年1月18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向上饒市交警大隊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徐某名下的車輛所有權(車牌號爲贛EM××××),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1月18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南昌市車管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被執行人毛某林名下的車輛所有權(車牌號爲贛MM××××),查封期限兩年。2020年11月17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贛11執恢*號通知書,要求毛某林、徐某將登記在其名下的車牌號碼分別爲贛EM××××、贛MM××××號的車輛自行開至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停車場。毛某林在明知上述判決、裁定的情況下,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其妻子徐某名下的贛EM××××車輛,以及登記在毛某林名下的贛MM××××號車輛,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該車於本案立案後交出,於2021年7月12日之後拍賣得款22.1萬元。

判決:被告人毛某林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精選案例4】

原審法院認定,2019年7月,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2019)桂0903民初*號民事判決書、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09民終*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潘某傑向林某支付工程款753996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潘某傑未履行支付義務。2020年1月13日,林某向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福綿區法院立案後向潘某傑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但潘某傑未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的義務。福綿區法院依法劃撥潘某傑在廣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領取的工程款22萬元給林某,查封了潘某傑名下的桂L×××××汽車並責令潘某傑交出該車輛,但潘某傑逾期未交出被查封車輛,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潘某傑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決:被告人潘某傑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精選案例5】

原審判決認定,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張某與高某達成民事調解協議,自願償還高某1260000元。調解協議生效後,張某未履行協議。高某申請蘭陵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019年2月27日,蘭陵縣人民法院向張某下達報告財產令;2019年5月10日,蘭陵縣人民法院責令張某交出其所有的魯QC××××、魯Q3××××、魯Q6××××、魯Q6××××號汽車。張某未如實申報其所有的財產,也未向蘭陵縣人民法院交付上述指定的車輛。2019年3月13日,蘭陵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張某採取拘留措施。2019年5月10日,蘭陵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張某罰款2萬元。截至案發前,張某仍未履行調解協議。

判決:上訴人張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三、上述案例有部分老賴主動交出車輛以求和解,控訴人獲得了部分款項,也有部分沒有還款,但拒絕交出車輛確會被判處拒執罪,已經得到司法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