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出租是否可以收取租金?法院:租賃合同無效,房主應退還租金並賠償損失

被鑑定爲危房的房子是否可以收取租金?答案是不可以。日前,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進行了二審宣判,維持原判,判決某單位與李某訂立的“店鋪租賃合同”無效,李某應將店鋪騰空並退還給某單位;某單位應退還李某3500元保證金、12220元租金、200元報名費;某單位應賠償李某經濟損失9096元。

危房出租是否可以收取租金?法院:租賃合同無效,房主應退還租金並賠償損失

 

20202月,某單位將其店鋪向社會公開招租,李某透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取得了經營權。202032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店鋪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爲2020318日至2023331日,租金爲每月3560元,按季交租等。合同簽訂後,李某按合同約定支付了2020318日至2020630日的店鋪租金12220元,保證金3500元,並交納給某單位投標報名費200元,某單位將上述租賃店鋪交付給李某使用,李某承接店鋪後開始對店鋪進行裝修並使用。

 

  在李某承租期間,根據政府及上級部門要求,某單位對其所有的房屋開展全面安全排查,並委託福建博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對涉案店鋪進行房屋安全鑑定,鑑定機構於2020328日出具檢驗報告。經鑑定李某承租的店鋪危險性等級綜合評定爲C級,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處於危險狀態,構成局部危房。由於李某承租的店鋪爲C級危房,爲保障租戶人身、財產安全,消除安全隱患,某單位於2020427日向李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於2020512日前搬離房屋,遭李某拒絕。某單位又於2020518日再次向李某發送書面通知解除合同並要求李某及時騰還房屋,但李某仍拒絕,並繼續佔用店鋪經營。爲維護其合法權益,某單位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於202032日簽訂的“店鋪租賃合同”於2020427日解除,李某立即騰退店鋪返還某單位;李某支付自2020619日起至實際騰退店鋪之日的佔用房屋使用費。李某針對某單位的起訴提起反訴,要求某單位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爲,危房本身屬於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的建築,不應再使用或者作爲租賃標的。如繼續使用危房將給他人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帶來隱患,當然也不能據此再獲得任何收益。若認定危房在被他人佔有使用期間仍應獲得收益,則不利於規範房屋租賃市場行爲,並可能因此衍生安全隱患。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規定,某單位與李某簽訂的“店鋪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爲無效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李某應將其租賃的店鋪返還給某單位,某單位應將李某已經交納的租金、保證金及報名費退還李某。因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的時間在危房鑑定之前,某單位對於造成合同無效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但因租賃物經鑑定系危房,屬於不得出租的房屋,某單位將房屋出租的行爲客觀上存在過錯,故某單位還應賠償李某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