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親屬名義買房未有協議起訴要求過戶勝訴案例

原告訴稱

借親屬名義買房未有協議起訴要求過戶勝訴案例

朱某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我與被告之間就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的借名買房關係成立;2.確認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歸我所有。

事實與理由:被告系我妹夫。2018年7月5日,我因居住需要,經與被告協商,我借被告名義購買了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訴爭房屋),與北京M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購經紀服務合同》。同年7月21日,我以被告名義與原房主周某森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562.5萬元(含定金30萬元)。簽訂買賣合同後,我依約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8年9月10日,頒發了《不動產權證書》。至此,該房屋已完成不動產轉移登記並由原告實際佔有至今。我認爲,購買訴爭房屋,我經過看房、選房、訂房、簽訂中介與買賣合同等重要過程,都是我自己實施,購買房屋的房款、託管資金、中介費用、稅費等也是由我支付,房屋交付後也是我佔有,相關的各項合同和證書原件也都由我保管,被告僅爲各項事務及協議、證件中名義上的當事人或權利人,現我們無法達成借名買房的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要求依訴求解決。

 

被告辯稱

林某婕辯稱,我與原告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也不存在借名買房問題。當時,朱某涵夫妻、我和我愛人朱某輝共同開辦的北京C公司,該公司現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朱某涵,之前是原告的丈夫陳某翰,此公司在石景山而且考慮到孩子上學,就想在那買房子,我承認看房、選房都是原告去的,但後來付款和辦手續是我從外地回來辦理的,我出資180.77萬元,有房屋監管費和稅費,都是從我的帳戶轉出的,有30萬元是朱某涵出的,我岳母出款300多萬元,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林某婕系朱某涵妹夫,朱某涵系河北省人,林某婕系北京市平谷區人。2018年7月5日,林某婕在委託人和朱某涵在委託代理人處簽名與中介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購經紀服務合同》,該合同寫明意購訴爭房屋的坐落、面積、房屋登記用途、總價款不高於562.5萬元等內容。同年7月21日,林某婕作爲買受人、朱某涵作爲委託代理人與出賣人周某森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562.5萬元(含定金30萬元)。2018年7月21日和7月23日,朱某涵透過手機銀行向周某森轉賬30萬元。2018年8月21日至22日,朱某涵透過手機銀行向林某婕銀行帳戶轉款170萬元。2018年8月30日,姜某珊透過銀行向周某森支付362.5萬元。後周某森將房屋交給了朱某涵,後朱某涵交納該房屋的取暖、電費等。

2018年9月5日,林某婕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帳戶付款170萬元。後雙方依約支付了全部房款,交付了房屋。2018年9月頒發房產證,載明房屋建築面積87.25平方米,權利性質:商品房,用途:住宅。2019年8月,朱某涵與林某婕發生矛盾,後朱某涵以北京傑東C公司的名義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起訴林某婕合同糾紛案,主張用林某婕的名義購買訴爭房屋一套。

同年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出具裁定書,以北京傑東C公司作爲原告不適格而駁回其起訴。北京傑東C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現朱某涵訴至本院,要求依訴求解決。林某婕持答辯意見不同意朱某涵的訴求。

 

裁判結果

一、確認原告朱某涵與被告林某婕之間就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的借名買房關係成立;

二、確認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歸原告朱某涵所有。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本案中,朱某涵與林某婕所發生的爭議系物權歸屬問題,其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進行訴訟,經覈實朱某涵與林某婕之間並不是買賣房屋的當事人,屬案由錯誤,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案由應變更爲所有權確認糾紛。

雙方爭議焦點在於朱某涵和林某婕之間關於涉案房屋的借名買房是否成立。是否構成借名買房應從房屋的出資情況、佔有使用情況、購房票據及房屋權屬證書的持有情況、借名購房有無合理解釋等方面予以判斷。從現有證據可以看出,朱某涵從選房、看房、訂房、簽訂兩份合同、交納房款的資金來源、佔有使用房屋、購房票據、房屋權屬證書的持有情況、開辦北京傑東C公司等情況以及朱某涵與林某婕的實際情況,朱某涵所提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其證明力較大,

且林某婕辯稱訴爭房屋是用公司所應分得的利益購買及購房所有的證件自己是放在自己臥室的抽屜裏,朱某涵對此否認,林某婕對此又未提供相應證據,故對林某婕的辯解,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對其辯解不予採信。朱某涵與林某婕之間形成了借名買房的事實,現朱某涵的訴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