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吳某來自廣西,於2019年7月8日入職東莞市一家電子公司上班,任職爲主管,公司並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爲他買社保,本來做得好好的,想不到一件事情改變了他一直“以廠爲家”的想法。

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2020年9月13日,因爲他管理的一名員工由於工作出錯,導致有些產品需要返工,該員工受到公司的辭退處分,而他也要受到記大過的處分,這讓他想不通,便找公司理論,公司覺得今年疫情生意比往差了,便於9月15日連他一起掃地出門了。

既然做了一年多,公司這麼不講情面,他感覺很不公平,遂在網上諮詢律師,一個偶然的機會,他找到了筆者,經過溝通交流,筆者覺得可以爲他在法律上爭取一些利益。

他在與筆者討論他的案情時,他認爲他的不籤勞動合同方面,到現在已經超過了一年,是不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一十四條的規定,超過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視爲雙方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視爲簽訂了勞動合同,應該二倍工資就不會得到支援。筆者對他說,你誤解了,視爲簽訂而已,並不是真正的簽訂,這個官司可以獲得勝訴。聽到這裏,他便委託了筆者代理他的案件

接下來,爲他申請了勞動仲裁,爲了爭取早日拿到錢回家過年,最後於2020年11月3日仲裁開庭時,雙方達成了調解:由公司於2020年11月18日一次性向他支付人民幣45000元了結此案。如果未按約定支付款項,則需要額外支付違約金5000元。2020年11月17日,他終於如願似償地拿到了45000元。

律師評析:首先,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之後,確實在有些人包括一些仲裁員會存在一定的誤解,認爲超過一年,視爲雙方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的,那是錯誤的理解,實際上視爲並不等同是實際簽訂,二倍工資仍然是需要支付的,但是超過一年之後,二倍工資會遞減的,就是如果工作了13個月,那麼法律上支援的二倍工資只有10個月了,工作14個月,二倍工資只有9個月,以些遞減,工作兩年都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就了法律上的追訴時效了。

《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