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託期間孩子從牀上掉落受傷責任誰來承擔

2019年11月25日中午13時許,某市某小學學生王某在午託班午休時,在上牀過程中從1.5米高的鐵架牀上墜落致傷頭部。當時王某沒有出現流血、腫包等外在變化,但出現泛紅伴隨疼痛。午託班的張老師發現後,立即聯繫王某家長,家長立即前往午託班。經過安撫,王某停止哭泣,家長告知張老師,如孩子午休起牀後還疼痛,請立即告訴他帶孩子上醫院檢查。直至孩子下午放學,家長都沒有接到張老師的電話。王某放學後告訴家長其頭痛。家長立即將孩子送到醫院治療。

午託期間孩子從牀上掉落受傷責任誰來承擔

經醫院診斷,王某被確診爲急性閉合性重型顱腦損傷、右額部硬膜外血腫、右額骨骨折、右額部頭皮挫傷,需住院進行手術治療,其傷情經司法鑑定中心評定爲十級傷殘。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王某家長以王某的名義將午託班訴至法院,要求午託班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9784.13元。

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午託班張老師開辦午託機構用於休息,且與王某家長簽訂有委託書,該午託機構服務對象系不特定的未成年人,其午託機構所在場地屬於公共場所,張老師作爲該場所的管理人,應當對在該場地內接受午託的未成年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現王某在該午託機構場地內跌落並造成損害,張老師未盡到相關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就王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透過起訴及各方當庭陳述可知,在午託班張老師發現王某從鐵架牀摔落後,未及時將王某送至醫院檢查治療,即使已及時通知其家長,但午託班仍負有帶王某去醫院檢查的義務,在管理上仍存在疏漏,對此午託班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法院依據已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莫某各項經濟損失100793.62元,午託班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莫某100793.62元。

午託班不服一審判決,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某市中院認爲一審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恰當,駁回了午託班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