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恆律所淺談有借條打官司爲什麼還輸了?列舉出具借條時常見陷阱一?

一、打借條時寫錯名字

川恆律所淺談有借條打官司爲什麼還輸了?列舉出具借條時常見陷阱一?

包括:

1.以綽號、暱稱、小名等出具借據;

2.故意將名字寫成別字,如將“王小平”寫成“王小萍”;

3.以與身份證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據;

4.以不易辨認的潦草字型簽名。

在上述情況下,一旦在訴訟中被告否認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條,原告就需要證明被告與借條中所寫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證明,就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川恆律所提醒:

打借條時要覈對借款人身份證原件並複印,或要求借款人將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證號等個人資訊寫在借條上。

二、以消字筆出具借條

現在市面上有一種消字筆,外觀與普通中性筆無異,但其墨水成分特殊,會在書寫後一段時間內自動褪色直至消失。

川恆律所提醒:

打借條時應要求借款人使用出借人提供的筆,以防範類似風險。

三、由他人代寫借條

張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張三出具借條。張三聲稱要去找紙筆離開現場,後持寫好的借條返回,李四看借條內容無誤便未在意。

後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張三辯稱借條不是其本人書寫。經鑑定,借條確實不是張三筆跡,法院以李四證據不足爲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川恆律所提醒:

書寫借條時,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現場書寫,不能離開自己的視線,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寫。

四、以借條複印件、掃描件偷樑換柱

張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張三出具借條。張三聲稱要將借條入賬,持借條拿去別處複印後返回,李四未仔細覈對借條是否系原件。

後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張三辯稱借條系複印件,不能作爲定案依據。經鑑定,借條確實是複印件,法院認定李四提供的借據複印件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以證據不足爲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川恆律所提醒:

書寫借條時,應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額、日期等關鍵內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複印件偷換原件。借款人要求複印、掃描借據的,出借人應保證整個過程不離開自己的視線,或對着明亮的光線仔細覈對借據是否有書寫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複印件、掃描件偷換原件。

、保證人簽名未表明保證人身份

張三向李四借款,該筆借款由王五擔保。在出具借條時,王五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擔保人身份,借條內容中也沒有王五承擔保證責任的內容。

後李四將張三、王五訴至法院,要求張三歸還借款,王五承擔擔保責任。王五辯稱其之所以在借條上簽字,只是作爲張三向李四借款的見證人,其並非擔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王五系以擔保人身份簽字的情況下,法院判決王五不承擔擔保責任。

川恆律所提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但未表明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透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爲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有擔保人的借款中,借據中應載明擔保人的資訊及擔保責任種類(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擔保期限、擔保範圍,並要求擔保人在擔保人簽章處簽章。

六、將借條寫成收條、取條

張三向李四借款,並出具條據:今收到(取到)李四現金XX萬。

後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張三辯稱:李四與其之間有其他經濟往來,這張收條(取條)是雙方其他往來款,並提供了雙方之間在此之前的銀行往來明細。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係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駁回李四的訴訟請求。

川恆律所提醒:

收據、取條只能證明款項的交付,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交付該款項的性質。借款應出具借條,明確寫明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