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假離婚”變真離婚?

婚姻是神聖並非兒戲,不能隨便結婚也不要隨便離婚。但是隨着一些房地產過熱的城市出臺調控政策,很多夫妻爲了購房資格,賣房資格、減少稅收等原因辦理“假離婚”,就是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離完婚後夫妻雙方還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俗稱“離婚不離家”。但是在法律上沒有假離婚,只要經過民政局登記離婚,雙方的婚姻關係即爲解除,所以今天我要說的如何防止“假離婚”變真離婚,並不是說恢復你們雙方的婚姻關係,因爲經過民政局的登記離婚只有雙方同意復婚纔可以,由此可見,大家一定要在這個問題上慎之又慎。甚至我見過丈夫欺騙妻子說因爲外面欠鉅額債務,離婚是爲了轉移資產,躲避債務,老婆同意辦理假離婚後丈夫一個星期後和別人領取了結婚證的諮詢。女方來諮詢到我說不想離婚。這種情況律師真的無法幫你,畢竟結婚離婚自由,婚姻關係的恢復還是需要雙方的自願,而今天說的內容主要是,如果遭遇“假離婚”變真離婚,律師對於財產分割方面可以給予一定的指導,讓你們在做“假離婚”這件事情的時候就提前防備,甚至如果你已經遇到了“假離婚”變真離婚,如何最大程度的挽回自己的利益。今天我們就着重講一講如何“假離婚”變真離婚之後財產的重新分割。首先我們先看一個案例讓大家對“假離婚“有一個初步的瞭解。

如何防止“假離婚”變真離婚?

    2019年陳某男和李某女相識於微信,兩夫妻從無到有,攢下了不菲的身家。隨着事業的發展、財富的積累,陳某越發風度翩翩、氣質卓然,李女埋頭於生意和家庭,整日裏也顧不上保養、打扮,越發顯老,甚至在夫妻二人一同出席活動時,有相熟的朋友打趣他們是母子組合。看着身邊的“黃臉婆”,男方有了別樣的心思。

一天,老公就對老婆說,咱們辛苦這麼些年,也該犒勞一下自己了,咱們買套大一點的別墅。李女對買別墅不反對,但提出家裏已經購置兩套房產了,早就不符合本地房產限購政策了,別墅恐怕買不了。老公就對老婆表示自己諮詢過房產中介,只要辦理一個離婚證,將所有房子放在自己名下,然後李女就有購房資格了,等李女買好別墅之後,兩人再復婚,這樣就完美解決購房資質的問題了。李女對老公的建議將信將疑,但抵不住丈夫的軟磨硬泡,在男方準備的離婚協議上簽字,併到民政局領取了離婚證。按照事先的安排,賈男應該安排錢款讓李女去買別墅了,但反常的是自從領取離婚證以後,老公越來越不着家,動不動還失聯,就是絕口不提買房和復婚的事。李女覺得不對勁,託人跟蹤男方,才知道男方已經在外面金屋藏嬌,所謂假離婚買房就是騙自己的幌子。回過神來的李女決心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起訴男方,認爲男方採取欺詐手段誘導自己離婚,要求法院認定雙方離婚登記無效。

相信這樣的故事大家都經常聽到,作爲律師來說在辦案件過程中也真正會遇到。這個案子怎麼判決的呢?

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過程中籤訂的離婚協議書內容都是李某本人書寫,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對待婚姻及財產分割當審慎用事,尤其協議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陳某所有,更是一種重要的民事處分行爲,現李某無直接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分非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在受到陳某欺詐、脅迫的情形下所簽訂的,故協議中涉及財產處分的條款仍然依法有效。

透過這個案例,因爲李某沒有證據證明其在離婚協議中對於財產的處分並非出於真實意思表示,業協議直接證據證明雙方離婚是爲了獲得購房資格而做的“假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協議有效,李某真是人財兩空。可能大家認爲這個案子判決的很不公平,但是法律是神聖的,一切要有法可依,有證據做支撐

所以對於離婚協議,就算是“假離婚”,也有一定要提前做好預案,離婚協議不要明顯偏向一方,就算資產歸乙方同樣的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好現金補償,以免假離婚變真離婚,資產沒有也拿不回來錢。

看了上面的一個案例,大家可能對於“假離婚”有了一個初步認識,就是在法律上面沒有假離婚只有真離婚,離婚協議到了民政局就再也無法推翻。其實也不盡然,主要還是看證據,當然作爲律師還是不建議大家假離婚,因爲推翻離婚協議確實有很大的難度。但是如果有的朋友真的已經遇到了假離婚,也不一定完全無法挽回。下面我們來看另一個相反的案例。

2019年,趙先生與肖女士協商出售朝陽區某房屋。爲使該房產滿足“滿五唯一”的減稅條件,夫妻二人在中介的建議下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在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約定:“現趙先生名下昌平區房產離婚後歸趙先生所有。現肖女士名下朝陽區房產離婚後歸肖女士所有。”後雙方將該套房屋出售,並仍共同生活,直至因家庭矛盾分居,趙先生才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原被告所籤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朝陽區房產離婚後歸肖女士所有的財產分割內容,並分割賣房款。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離婚協議中對於家庭財產的處分不是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被告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並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的婚姻關係即告解除,彼此之間不再享有和負擔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是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依據雙方當事人陳述,本案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的目的是爲了製造離婚的假象,以降低賣房稅費。關於房產分割的約定是爲了讓朝陽區房產成爲肖女士名下唯一的住房,雙方並不具有真實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目的。因此,《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爲無效,財產應當重新分割。

所以看了上面兩個案例,大家知道這兩個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的關鍵在於什麼嗎?在於要有證據證明雙方確實屬於“假離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是否是虛假的意思,這個方面的證據主要來源於雙方的聊天記錄,第三人的證人證言,或者雙方在準備“假離婚”時簽訂的補充協議來證明。

綜上,根據這正反兩個案例來給大家總結一下如何防止“假離婚”中財產分割協議的不公,要求重新分割。這裏補充說明一下,在法律上,並不存在假離婚,因爲雙方的婚姻關係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後就雙方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那麼夫妻關係即已解除,即使一方是“耍心眼”騙另一方去辦理的離婚,也不會因此就會取消離婚登記,更不會有所謂“自動復婚”的說法。但是在財產上面分割方,可以透過下面幾種方式來減少“假離婚”對自己的損失:

第一、“假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時不要草草了事,一定要平衡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拿資產,另一方就得拿錢,或者一方拿不動產就得給另一方不動產的折價款。不要認爲這只是形式不會真正生效而不看或者不重視,因爲就算確實你們雙方後面復婚了,但是這份離婚協議也是存在效力的,如果在以後你們感情真的出現問題需要真的離婚,那麼這份離婚協議中的一些財產的處分可能會把一些婚內財產變成了一方的婚前財產了。

如果因爲客觀情況無法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清楚,那麼可以簽訂復婚保證協議書,約定清楚之後辦理離婚的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無效,有衝突的以復婚財產約定爲準,當然“復婚財產約定”有很大的風險,能在離婚協議中能夠實現利益最大化就不要在“復婚財產約定”中,因爲這樣的協議很可能會因爲涉及到人身關係而無效。

第二、辦理了“假離婚”中的離婚協議及時簽訂離婚後補充協議,甚至可以提前準備搞,在辦理離婚的當場就簽訂,明確離婚及分割財產等爲非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後補充協議需要把之前離婚協議中爲了獲取購房資格或者較少稅收而把家庭資產變爲一方資產的條款變更,重新約定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律上面,夫妻離婚後簽訂離婚後補充協議也是有法律效力。

第三、如果已經辦理了“假離婚”,離婚協議對自己非常不不公平,那麼可以透過以下兩種途徑去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是根據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是請求撤銷的關鍵點在於“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主張撤銷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一年的限制。

第二種方式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6條“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確認無效。

   以上兩種方式都可以啓動重新分割財產的案件,但是重新分割的關鍵是有充足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並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爲了達到購房、避稅等目的而做的虛假離婚協議,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