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將房屋遺贈給孫子,因部分繼承人不認可能否起訴過戶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祖母將房屋遺贈給孫子,因部分繼承人不認可能否起訴過戶

原告訴稱

原告陳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系立遺囑人周某之孫、被告2之子,被告1、2分別系立遺囑人周某之子女。立遺囑人周某生前有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一套。臨終前,周某立遺囑一份,將一號房屋遺贈給原告。因當時原告年幼,立遺囑人周某擔心影響原告學習,將遺囑交於原告父母(即被告2)並要求待原告成年再公佈遺囑、告知原告,原告父母作爲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當即代原告表示接受遺贈,並承諾遵守遺囑人的要求暫不公佈遺囑、告知原告。

立遺囑人周某2018年離世。原告於2021年滿18歲,之後,原告父母於2021年6月11日聯絡被告2溝通遺囑事宜,2021年6月22日告知原告遺囑及內容,原告當即表示接受遺贈並於次日告知被告1,但經多次與被告1溝通,被告1始終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故,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陳某輝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1、涉案房屋屬於陳某賢周某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周某個人財產,周某無權透過遺囑方式處理;2、公證書不屬實,陳某輝沒有簽署過公證檔案,已經另案起訴正在審理中;3、周某所立遺囑從形式內容等均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遺囑爲打印件,見證遺囑並不包括打印件,該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遺囑沒有明確由誰起草打印,訂立遺囑時被繼承人是否有行爲能力,在遺囑中並沒有體現,見證人的身份沒有核實,見證和打印並非在同一時空完成,打印遺囑在前,見證在後,見證人無法見證立遺囑人是否有行爲能力;

4、遺囑錄像間斷,遺囑應屬無效;5、遺囑沒有爲欠缺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被告陳某輝保留遺產份額;6、原告起訴超過遺贈規定的時間。原告未在指定受遺贈後兩個月內表示接受遺贈,視爲放棄遺贈。

 

法院查明

周某陳某賢系夫妻,二人生育陳某傑陳某輝陳某文陳某傑之子。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原登記在陳某賢名下。2004年1月27日,陳某賢死亡。

2009年2月25日,北京市公證處出具(公證書(以下簡稱A號公證書),載明:“查被繼承陳某賢於二〇〇四去世。死亡後在北京市豐臺區一號遺有三居室一套房產(產權系陳某賢周某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權證執證人爲陳某賢)。被繼承人生前無遺囑。其父親吳某奎、母親閻某均先於其死亡。根據規定,上述屬於被繼承人陳某賢所遺房產份額應由其妻及其子女共同繼承,現其子女陳某傑陳某輝均表示自願放棄繼承權。故上述屬於被繼承人陳某賢所遺房產份額由其妻周某繼承”。2009年3月16日,涉案房屋產權登記在周某名下。2018年2月14日,周某死亡。

陳某文陳某傑提交周某2018年2月12日所立《遺囑》,載明:“立遺囑人:周某,住址:北京市豐臺區一號。由於本人年事已高身體多病,爲防止我過世後發生遺產繼承糾紛,在我頭腦清楚,意識明白的情況下,特立遺囑如下:一、與我去世後遺產有關的繼承人有孫子陳某文。二、本人要處理的遺產如下:我名下有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壹套,我名下該套房產留給孫子陳某文繼承。……”遺囑落款處由見證人趙某君劉某芬簽名捺印並註明年月日。由立遺囑人周某簽名捺印並註明年月日。

見證人劉某芬到庭作證稱,……周某口述遺囑,劉某芬打印遺囑,並當面向周某宣讀確認後,周某簽名捺印,周某意識清楚。立遺囑後,周某將一份遺囑交給陳某傑,讓他們替陳某文收好,並囑咐遺囑的事暫不公佈,等孫子成年,公佈遺囑。

陳某文提交立遺囑時的錄像,證明訂立遺囑的過程。錄像顯示劉某芬周某宣讀遺囑,周某稱我頭腦清楚,意識明白,完全符合我的本意。隨後,周某劉某芬、楊某在兩份遺囑上簽名捺印並註明年月日。陳某輝對遺囑和證人證言不予認可,稱周某立遺囑當天入院搶救不可能打電話,證人只是宣讀了事先打印好的遺囑,周某立遺囑時沒有行爲能力。陳某輝對錄像不予認可,稱沒有看到原始載體,中間是切斷的。陳某傑對遺囑、證人證言、錄像均予以認可。

陳某文提交短信截圖,證明陳某傑2021年6月22日告知陳某文遺囑的存在及內容,陳某文當即表示接受,併發短信告訴陳某輝陳某輝對此不予認可。陳某傑認可該證據。

陳某傑提交與陳某輝的短信記錄,證明找陳某輝溝通遺囑事宜,但陳某輝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陳某輝對證據真實性認可,但稱與本案無關。陳某文認可該證據。

陳某輝提交病歷,證明周某立遺囑時無行爲能力。陳某文陳某傑對此不予認可,稱周某所患疾病爲腸癌,不影響行爲能力,且病歷記載周某神志清楚,查體合作,應答切題。

陳某輝提交基本養老保險、離婚證,證明陳某輝沒有生活來源,應爲其保留繼承份額。陳某文陳某傑對此不予認可,稱陳某輝有工作能力和生活來源,離婚亦會分得財產。

另查,陳某輝2022年2月8日向北京市公證處提出公證複查申請,北京市公證處作出《公證複查決定書》,經複查現查明,申請人陳某輝與其母親周某、哥哥陳某傑2009年2月16日共同向我處申請辦理其父親陳某賢去世後所留房產的繼承公證,母親周某表示繼承,陳某輝及其哥哥陳某傑表示放棄繼承。辦理過程中,陳某輝主動提交了身份證件、相關證明等證明材料,並均由其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我處公證員還爲其製作了接談筆錄,對其申請辦理公證的原因及經過進行了記錄,並由其確認無誤後簽字。

我處經審查覈實無誤後確認陳某輝與其母親周某、哥哥陳某傑均親自參與並辦理了相關公證,並於2009年2月26日到我處領取了上述公證書。申請人陳某輝在向我處申請複查後,並未出示任何證據證明其未參與辦理上述公證事項的任何證據材料。

綜上,我處決定:根據《公證法》及《公證程序規則》,公證當事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複查。陳某輝參與辦理的上述公證書自其收到之日起至今已13年,故對該複查申請不予複查。”

 

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周某名下的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由陳某文繼承所有,陳某輝陳某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陳某文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本案中,周某所立遺囑,由劉某芬代書,劉某芬趙某君在場見證,並由劉某芬、楊某和周某簽名捺印,註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的形式要件。劉某芬亦到庭作證,陳述了遺囑的訂立過程。同時,根據立遺囑時的錄像,亦可證明遺囑系周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周某和見證人均在遺囑上簽名捺印並註明年月日。綜合上述情況,該遺囑應認定爲有效。

其次,周某所立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問題,一號房屋陳某賢去世後,已經過公證繼承爲周某個人所有的財產,且已登記爲周某單獨所有,故一號房屋周某的個人財產,周某有權處理。陳某輝申請公證複查並撤銷公證書,但未得到支援。故在此情況下,公證書依然有效,法院陳某輝的主張不予採信。

根據現有證據,陳某文在得知遺囑存在後立即表示接受遺贈並告知陳某輝,未超出法律規定的時限。陳某文有權根據遺囑接受遺贈,故陳某文要求判令一號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陳某輝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故對陳某輝的意見,法院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