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使用假美容針,構成何罪?

今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了醫療美容行業投訴的問題,其使用的產品涉及廣州生產企業生產的美容針等產品。

生產、銷售、使用假美容針,構成何罪?

整形美容用注射材料按照最嚴格的第三類醫療器械進行管理。而“妝字號”的日用化妝品只能外用於面板表面,不可以被用來注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三)變質的藥品;(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也即,對於生產企業,如果“妝字號”的生產資質,甚至是連“妝字號”生產資質都沒有,生產了包裝爲可用於注射的美容產品,就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

對於銷售者,銷售此類產品亦被認定爲銷售假藥罪。很多中間銷售商對於這些來歷不明的產品,很多會辯解不知道是假的,但通常不能合理解釋已經注意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會被認定具有銷售假藥的故意。

對於終端醫美從業者,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因使用假美容針造成毀容、傷殘等事故發生的,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罪;如果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證,則涉嫌非法行醫罪。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我國刑法對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沒有金額要求的,只有有此種行爲,即可被追究犯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生產、銷售、使用假美容針,可能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對於終端使用者可能還涉嫌數罪併罰。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