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補籤股東會決議不影響合同 仍屬有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原告齊某提出的案涉股東會決議系事後補籤,懷疑其真實性,進而認定《個人股份轉讓協議》未透過股東會決議導致無效的主張,未獲法院採信,法院最終依法判令:駁回原告齊某訴請要求確認《個人股份轉讓協議書》無效並退還股份轉讓金25萬元的訴請。

事後補籤股東會決議不影響合同 仍屬有效

原告齊某欲購買被告鄭某手上的部分股份,2019年3月25日,齊某透過微信轉賬25萬元至鄭某,並備註“股權轉讓款”。之後在2019年3月30日,齊某與鄭某簽訂《個人股份轉讓協議》,約定:1、鄭某同意將某公司個人股份轉讓給齊某,原告承諾以現金受讓股份。每股股份定價爲5萬元/股,股份收購總價款爲25萬元,齊某收購鄭某5%股份,佔某公司5%股份;2、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2019年3月31日前,齊某向鄭某一次性支付股份轉讓款;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某公司股東會透過後生效;4、本協議生效後,鄭某享有和分擔轉讓前該公司所有的債權債務,齊某分享轉讓後蓋公司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等。其後,原告齊某以其未享受股東權益,且案涉股東會決議系事後補籤,懷疑其真實性爲由,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確認《個人股份轉讓協議書》無效;鄭某返還股份轉讓金25萬元。

法院認爲,按照約定,《個人股份轉讓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某公司股東會透過後生效。原告向被告鄭某支付股權轉讓款25萬元,被告鄭某也認可實際收到這筆款項,原告已經履行了支付價款的義務,被告也根據合同約定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認可原告成爲某公司的股東。被告轉讓股權的行爲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條關於股權轉讓之規定。關於齊某提出的案涉股東會決議系事後補籤,懷疑其真實性的意見,其一、齊某未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股東會決議上面股東簽字是後續補籤的;其二、即便屬實,合同補籤只是將早已成立的合同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補籤行爲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且並未對合同主體造成負面影響,且事後進行補籤恰恰是對股東會決議的追認。故原告齊某上述主張不予採信,其相關訴請亦不予支援。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判決生效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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