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的司機發生了交通事故,認定司機主責! 司機賠?車主賠?

    僱主王某要求其僱用的司機張某運送一車貨物,在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因張某駕駛的重型貨車嚴重超載,且在掉頭時未盡到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被認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受僱用的司機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受僱司機存在“重大過失”,則車主賠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司機開車故意撞傷或撞死他人,這個沒有什麼異議,直接定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問題是司機存在“重大過失”如何認定。

僱傭的司機發生了交通事故,認定司機主責! 司機賠?車主賠?

    司法審判中的通常觀點

     僱員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責的,屬於重大過失,由僱員司機與僱主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例外情形:車主有過錯(比如要求司機超載等)而僱員司機在被認定爲負同等責任及次要責任的,屬於一般過失,僅由僱主承擔責任。具體到前述案例中,雖然僱員司機張某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但事故主要責任實際包含駕駛員未盡到足夠的謹慎注意義務和重型貨車超載行駛兩部分,因此,張某的主要責任實際就混合了自己沒盡到足夠謹慎注意義務和僱主王某要求的超載行駛責任。在僱傭法律關係中,僱主的權利是獲得僱員提供的勞務,爲實現一定的生產、銷售目標,組織、指揮僱員開展業務活動,按約定向僱員支付相應報酬,爲僱員開展業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場所和安全保障。僱主作爲一個高風險的車輛運營行業業主,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賦予了許多特別注意義務,王某要求張某超載行駛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特別注意義務,也是導致事故的發生間接原因,完全應當認定其有過錯。由此可見,張某雖然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其卻包含車主王某要求其超載行駛的過錯,所以本案不應認定張某對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錯。因此本案中司機張某不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