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銀行卡、支付寶被盜用,誰承擔責任

銀行卡、支付寶被盜用,這錢自己要不要還

信用卡、銀行卡、支付寶被盜用,誰承擔責任

 

案件緣由】

居住在某市的徐先生在還信用卡時突然發現,自己的還款金額與消費情況有所出入。經調查,徐先生才知道自己在某餐廳刷卡消費時,竟被一餐廳員工透過“讀卡器”複製了銀行卡資訊,偷窺到他的支付密碼後對該卡進行復制,先後消費共 378000元。徐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判決,認爲在此次僞卡刷卡消費事件中,銀行方面因爲缺乏識別僞卡的能力,應負80%的責任;徐先生使用銀行卡時也存在不規範的行爲,導致密碼泄露,故須承擔 20%的責任。

無獨有偶,陳先生夫婦也遇到了類似的情況。陳先生持有信用卡主卡,陳太太持有信用卡副卡。某日,陳先生夫婦手機上收到一條消息,稱副卡在澳門進行了三筆刷卡消費,總計1萬餘元。刷卡資訊顯示,三筆消費均發生於2021312日,但刷卡人簽名處卻並非陳先生夫妻二人的姓名。經查,陳先生夫婦的港澳通行證顯示,2021312 日當天,他們夫妻並不在澳門。法院方面推定,這三筆消費均屬於僞卡交易行爲。雖然銀行方面辯稱陳先生夫婦可能將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給他人使用或是遺失了信用卡,才導致此次事件發生,但因沒有相應證據支援,法院並未採納。法院認爲,保障信用卡安全是銀行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此次事件中,作爲專業機構,銀行未能有效識別和防範僞卡交易,這是銀行方面的失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銀行應承擔全部責任。

 

【現身說法】

兩起事件都與信用卡被盜刷有關,但法院的處理卻存在一些不同。衆所周知,信用卡、支付寶等被盜刷一般涉及四方主體,即盜用人、髮卡銀行、商家及持卡人。因此,處理事件時,法院往往會依據這四方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對其應承擔的責任和賠償比例進行劃分。

從民事角度出發,盜用人的盜刷行爲侵犯了持卡人的合法權益,理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返還該筆財產的責任;從刑法的角度來看,當盜用人所盜刷錢款達到一定數額時,便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讀法心得】

使用銀行卡、信用卡或支付寶等支付手段時,操作不當或隱私保護意識不強,都可能造成資訊泄露,導致個人財產損失。如果不慎遭遇此類問題,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