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朋友照片做成表情包並羣發,是否侵犯了名譽權?

案情介紹韋先生(化名)和袁先生(化名)透過參加單身微信羣相識,併線下多次參加微信羣主組織的打牌、外出旅遊等娛樂活動,雙方較爲熟悉。某日,袁先生將微信圈內其他羣友拍攝的一張韋先生的照片製作成表情包,配上文字花姑娘滴乾活,先後發佈在雙方共同所在的三個微信羣裏。

將朋友照片做成表情包並羣發,是否侵犯了名譽權?

韋先生心生不悅,立即在羣內表達不滿,並且私信袁先生要求其立即停止該行爲,否則將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因對方無視其要求並拒絕道歉,韋先生將袁先生起訴至法院。

韋先生認爲,袁先生編輯其肖像爲表情包,並在多個羣裏發佈,還添加花姑娘滴乾活的文字,是侮辱行爲,有損形象,韋先生無法接受並已經造成其精神上的困擾。

袁先生則辯稱,兩人原本關係比較密切,使用韋先生表情包主觀上是好友間開玩笑,並無侮辱韋先生的本意;從其他羣友的留言中,可以看出客觀上也未造成韋先生社會評價的降低。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後認爲,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並添加文字花姑娘滴乾活。被告稱該行爲是朋友間開玩笑,從微信羣內的前後聊天內容來看,雖未發現被告出於帶有明顯主觀惡意而發佈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但當開玩笑引起對方明顯不適時,這個玩笑就已超過合理的限度了。

在原告已明確提出異議後,被告理應及時賠禮道歉並及時撤回已發佈的表情包,但被告仍持無所謂的放任態度,實屬不當。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限期將內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刪除,並向原告書面道歉。

律師提醒朋友之間開玩笑時,應把握好。一旦超過合理限度,就會導致對方的不適,這是對對方的不尊重,也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侵權人需要爲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開玩笑不能成爲免責金牌

互聯網時代,名譽權等精神人格權易遭受侵害,其損害後果通常具有易擴散性和不可逆性。受害主體就侵權行爲提出異議後,侵權人應及時更正或刪除並主動道歉,將對受害主體名譽權的侵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這在法律上被稱爲撤回權或更正權 ,是一種合法的自力救濟權。本案中,袁先生將含有韋先生的表情包發佈在微信羣,且不顧及韋先生的制止,韋先生的自力救濟途徑無法實現,因此起訴至法院進行解決。

並非所有不當言論的發佈者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還應當運用因果關係對責任範圍進行進一步的限制。比如網絡言論的發佈方式。如果資訊發佈者在多平臺投放言論或是在特定平臺重複言論,那就可以認定資訊發佈者具有傳播的故意。該表情包在韋先生看來也是帶有侮辱嘲笑意思的表情包,自己無法承受,並且在微信羣傳播侵害自己名譽權,因此應該向其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