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被騙購房款,中介失職要賠償!

中國人歷來有房子情結,自古就把房子當成安身立命之所,許許多多的家庭,傾其所有,只爲擁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

買房被騙購房款,中介失職要賠償!

人人都有一個買房夢,但買房子不是一錘子買賣,交易流程十分複雜,手續繁瑣,專業性強,且涉及買賣雙方大額資金交易。因此,爲了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透過房產中介進行交易成了大部分購房者的首選。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中介都盡職盡責,購房者韓某就因找了不靠譜的中介被騙購房款190萬元,最終落得錢房兩空!於是,韓某將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介公司賠償損失。近期,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買房遇到假房東,百萬房款被騙一空

2017年3月上旬,齊某使用僞造的1001號房屋的定向安置房購房協議書、選房確認單等材料冒充房主,透過金城公司(中介)將1001號房屋出售給韓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約定房屋總價款爲245萬元。

合同簽訂後,韓某共向齊某支付購房款190萬元,並向金城公司支付服務費3萬元。2017年10月,韓某發現自己被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後齊某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被責令退賠贓款190萬元。

2018年,韓某以金城公司爲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金城公司返還居間服務費3萬元,並賠償已付購房款損失190萬元。中介未盡注意義務,法院判決要擔責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金城公司作爲居間方,在提供房屋買賣居間服務中未履行主要義務,未有效覈實房源的真實性,未對齊某提供的回遷房安置協議、選房確認單真實性等事宜進行充分調查覈實,導致韓某購房款損失,其應承擔居間合同解除的主要責任。

韓某未對回遷房安置協議、選房確認單的真實性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居間合同解除的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金城公司全額退還居間服務費3萬元,並以韓某在居間合同中的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酌情確定金城公司在153萬元的數額範圍內向韓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金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了金城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律師析法

購房者委託房產中介提供居間服務,與房產中介成立居間合同關係。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作爲提供房屋買賣中介服務的專業性機構,對交易各環節、風險和交易相關資源都更爲了解,理應起到降低交易風險,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在居間服務中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如果房產中介存在管理漏洞與工作疏忽,沒能對相關資訊進行必要、全面的核實,也沒有對交易雙方進行相關風險提示,最終導致交易一方損失的,房產中介就存在重大過錯,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房產中介無權要求給付居間報酬,且應當在其過失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現實生活中,由於中介機構內部管理混亂、中介人員素質良莠不齊、資訊審查不嚴格等原因,透過中介機構放盤的房源中也存在大量假房東賣房、“一房二賣”、房子被抵押、房子被法院查封等等情況,賣方往往以低價作爲誘餌,吸引購房者購房,一旦買方支付房款,賣方要麼失聯跑路,要麼將房款揮霍一空,最終,購房者得不到房子也拿不回錢。

因此,律師特別提醒廣大購房者:買房套路深,一不小心就入坑!無論你是否透過中介機構購房,購房時都應當提高風險意識,購房前對擬購買的房屋做充分的瞭解和核查。簽訂合同前,認真研讀合同條款,不要輕信中介人員的話。

購房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對勁,要儘快尋求專業律師幫助,及時止損,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如確因中介機構原因導致經濟損失的,也可委託律師拿起法律武器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