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是否有效?(帶實務案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是否有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是否有效?(帶實務案例)

 

 劉剋星律師

商業祕密是企業的核心資產之一有時候一旦被泄露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甚至毀滅性打擊越來越多的企業越來越重視對商業祕密的保護。不少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勞動者遵守保密義務,並約定勞動者違約後需要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金是否有效?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一下深圳地區的兩個案例:

一、深圳市美*公司、廖*勞動合同糾紛二審【(202*)粵03民終2*2*號】民事一案

爭議焦點案情簡介:*入職美*公司(後雙方簽訂的《公司員工試用期合同》被確認無效),雙方簽訂了《保密協議》,該協議第三條第7款約定,乙方(廖*)未經甲方(美*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銷燬、修改甲方的技術資料,包括電腦資料、檔案、工作QQ號程序等有商業價值的資料,不得攜帶上述資料外出使用或保管;第8款約定,乙方離職時應當返還全部屬於甲方的資產,包括記載着甲方上述商業祕密的一切載體;第六條約定,乙方應在合同,期間內及合同期滿後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乙方若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於乙方在甲方一年的工資收入。

2019年8月14日,廖*從美*公司離職。

*公司認爲廖*使用欺詐手段使美*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勞動合同,並且嚴重違反保密義務,利用美*公司的工作微信號炒私單、謀取私利,應當向美*公司支付違約金,賠償給美*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等。

後美*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廖*支付違背《保密協議》的違約金共計65294.64元等,仲裁關於違約金的請求被駁回;美*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同仲裁請求,關於違約金的請求被一審法院駁回。後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進行了上訴,請求改判要求廖*承擔違約金等。

二審法院關於違約金的裁判要點:

二審法院認爲,關於違反保密協議違約金事項,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僅可以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及競業限制約定時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美*公司以廖*違反保密義務爲由訴請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如美*公司主張廖*違反保密協議導致其損失,其可另行主張。故對美*公司關於違約金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援。

二、深圳市邦*公司、李*勞動爭議二審【(202*)粵03民終2*2*號】民事一案

爭議焦點案情簡介:深圳市邦*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支付違反保密協議違約金500000元等。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深圳市邦*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後深圳市邦*公司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關於違約金的裁判要點:

二審法院認爲:關於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專項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公司與李*簽訂的《保密協議》內容並非專項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約定,因《保密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而無效,*公司據此主張李*承擔違約責任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一審判決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總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專項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從深圳地區目前司法審判實務來看,在無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法院通常不認可違反保密義務違約金條款的效力。但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仍然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最後,筆者建議,企業可以考慮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保護公司商業祕密(但應根據企業自身情況權衡利弊,畢竟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需要承擔不少費用),以便企業在商業祕密被侵犯時,能夠及時獲得救濟,並追究相關違約人員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