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第三者買房,我能把房子要回來嗎?

張女士與李先生系夫妻關係,張女士稱,婚姻存續期間,其丈夫李先生與陳某存在婚外情,併爲陳某購置了一套商品房,該商品房登記在陳某名下,張女士是否能將房子要回來?

丈夫給第三者買房,我能把房子要回來嗎?

 

丘敏律師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丈夫存在婚外情並給第三者購置房產的,妻子可以起訴該贈與行爲無效,請求對方返還購房款項及利息。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第三者的行爲違反公序良俗,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另一方有權起訴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