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遺囑一方撤銷有效嗎?

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於同一份書面形式上所訂立的遺囑。源於歐洲中世紀的習慣法。本文將爲大家介紹一種比較常見的共同遺囑,那就是夫妻間的共同遺囑。夫妻間的共同遺囑以夫妻爲訂立主體,共同遺囑的效力以婚姻關係實質存續爲前提。那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單獨撤銷共同遺囑而另立新遺囑,那原本的共同遺囑是否還有效呢?

夫妻共同遺囑一方撤銷有效嗎?


案例介紹

陳奶奶與前夫育有一女,多年前陳奶奶在與前夫離婚後,與潘大爺再婚,兩人再婚後沒有生育子女,兩人一直共同撫養潘大爺與前妻的兩個兒子。

陳奶奶和潘大爺有一處在兩人名下的房產,這處房產爲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2000年,陳奶奶與潘大爺在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表示將這處房產留給陳奶奶的女兒和潘大爺的兩個兒子,三個孩子各佔三分之一的房屋產權。但是在夫妻共同遺囑訂立後的11年後,陳奶奶立下了聲明書,撤銷曾和丈夫潘大爺訂立的共同遺囑,並在公證處另立新遺囑並經公證處公證:

“在我百年歸老後,501號房屋我應占的產權份額全部交由女兒小蘇一人繼承,並指定爲小蘇個人財產,其他人不得爭議。小蘇身體不好,如小蘇先於我去世,則上述房屋我應占的產權份額全部交由小蘇的二個女兒承受……”

2019年陳奶奶去世,陳奶奶的女兒蘇女士要求繼承陳奶奶留下的二分之一房產,但潘大爺的兒子認爲父親與繼母共同訂立的遺囑不僅是對房產繼承份額的分配,也是雙方達成的共同協議,約定在兩人去世之後房屋才能由三人平分,但現在潘大爺還在世,所以三姐弟不能分房屋。

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當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奶奶和潘大爺共同佔有的這處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房產,其中由陳奶奶佔有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由陳奶奶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蘇女士繼承,潘大爺與兒子應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上述房屋繼承變更登記手續。潘大爺的兒子提起上訴,當地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遺囑繼承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遺囑自由,同樣的,共同遺囑以單個人的遺囑自由爲基礎,失去這一基礎,共同遺囑的正當性即不復存在。在共同立遺囑人均健在且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因各共同立遺囑人可以保護其遺囑利益,故這時的遺囑自由應當受到充分保護。基於遺囑自由原則,單個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的遺囑。另一種情形是,如另一共同遺囑人已死亡,在這種情形下在生一方變更遺囑,因已死亡的另一方無法對共同遺囑作出相應的調整,在某些情形下將侵害已死亡一方在生時應享有的遺囑自由,對其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潘大爺仍然在世,被繼承人陳奶奶撤銷共同遺囑、訂立新遺囑,本質上是處分自己合法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僅涉及對“上述房屋我應占的產權份額”的處分,因其意思表示真實且不具備遺囑無效的任一情形,沒有侵害潘大爺的遺囑自由,故應尊重陳奶奶對自己財產的處分,確認其處分行爲合法有效。

同時,法官提醒,再婚夫妻如果帶着各自子女共同組建新的家庭,應當就財產問題提前言明,開誠佈公進行協商,如有必要應當透過公證確定各自對財產的處分安排。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合法處分自己的財產,也應當尊重他人對各自名下財產的處分意願,法律尊重、保護每一個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