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分割律師——己方房屋與其他人共有,因不方便使用起訴強制分割案例


房產分割律師——己方房屋與其他人共有,因不方便使用起訴強制分割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吳某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分別向二被告各支付折價款272900元,二被告配合原告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將房屋登記至原告名下;2.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費12萬元;3.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透過遺贈方式從王某輝名下取得案涉房屋三分之二的所有權份額,二被告系王某輝的子女,其二人以法定繼承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六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原、被告對案涉房屋享有的所有份額,已經北京市豐臺區判決書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下稱二審判決書)確認。二審判決書已於2017年6月19日生效。二被告自2015年王某輝住院後便住進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各自的所有權份額經判決書確認後,二被告仍然使用房屋至今,原告無其他住房,至今租房居住。

判決書生效後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協商,願按照市場價格購買二被告的房屋份額或者案涉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按被告的份額支付房屋使用費,均遭到二被告的拒絕。原告又協商將案涉房屋變賣後分割房屋價款,亦遭到二被告的拒絕。綜上所述,二被告強制佔用案涉房屋中歸原告所有的份額,導致原告租房居住,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被告的行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王某聰辯稱,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在案涉房屋居住,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住房,其他意見同王某英。

被告王某英辯稱,我不同意將房屋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原告沒有管過我父親王某輝,因爲我沒有其他住房。原告提出給我折價款金額過低,我對此不同意。

 

法院查明

王某輝與劉某芝系夫妻,雙方均系初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兒子王某英,女兒王某聰。劉某芝於1997年1月28日報死亡。2006年,王某輝與吳某君經人介紹相識,後雙方開始共同生活。2015年12月29日,王某輝死亡。

另查,1992年,王某輝出資購買了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1998年,王某輝與北京某單位簽訂《單位出售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並取得一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2017年3月31日,本院出具判決書,判決一號房屋由吳某君、王某聰、王某英按份共有,其中吳某君佔有三分之二的所有權份額,王某聰、王某英各佔有六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月8日,一號房屋登記至吳某君、王某聰、王某英名下,共有情況爲按份共有,共有份額爲吳某君佔三分之二、王某聰和王某英各佔六分之一。

本案審理中,經吳某君申請,對一號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價值時點爲2022年11月3日,估價結果是房地總價:163.79萬元。吳某君認可評估意見,王某聰、王某英不同意評估意見。

經本院詢問三方當事人意見,吳某君要求一號房屋歸其所有,其同意按照評估意見、份額比例給付王某聰、王某英房屋折價款,每人272900元;吳某君稱如王某聰、王某英能夠按照評估意見、份額比例給付其房屋折價款,其也同意房屋歸二人所有。王某聰、王某英均表示其沒有房屋居住,故不同意房屋由吳某君所有,其二人均表示沒有付款能力,不能按照評估意見、份額比例向吳某君支付房屋折價款。

吳某君主張在一審判決書於2017年6月19日生效後,其有權居住使用一號房屋,但王某聰、王某英拒絕其居住,故應按照份額比例支付其使用費,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自2017年6月19日計算至2022年6月18日的使用費爲12萬元。王某聰、王某英稱其未阻止吳某君使用一號房屋,亦不同意支付使用費。

 

 

裁判結果

一、吳某君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王某聰房屋折價款272984元、給付王某英折價款272984元;

二、王某聰、王某英於收到以上折價款之日起十日內配合吳某君將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過戶登記至吳某君名下;

三、駁回吳某君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生效判決確認一號房屋由吳某君、王某聰、王某英按份共有,其中吳某君佔有三分之二的所有權份額,王某聰、王某英各佔有六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吳某君作爲按份共有人有權利要求分割一號房屋,王某聰、王某英不同意分割,但未舉證說明三方存在不得分割共有物的約定,故法院對於王某聰、王某英的抗辯意見無法採信。

本案審理中,經評估機構確定一號房屋的市場價值爲163.79萬元,王某聰、王某英提出不同意評估結論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法院採信評估結論。根據吳某君和王某聰、王某英的實際情況,王某聰、王某英表示無力支付房屋折價款,故法院判令一號房屋歸吳某君所有,由吳某君給付王某聰、王某英相應的折價補償,具體數額法院將參考估價報告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意見,酌情予以判定。

吳某君要求王某聰、王某英支付2017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的房屋使用費,吳某君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期間內王某聰、王某英影響其對涉訴房屋行使所有權權利,故法院對吳某君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