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追索權糾紛裁判思路

票據追索權糾紛

票據追索權糾紛裁判思路

 

票據追索權糾紛是指持票人因付款請求權被拒絕或者法定情形出現時,因行使追索權所產生的糾紛

票據權利作爲特殊的金錢債權,票據權利人有二次性權利,持票人可以對不同的票據債務人行使兩次請求權,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追索權基本特徵:(1) 追索權是一種期待權。它以付款請求權不獲實現爲其行使的前提是爲了補充票據上第一次權利即付款請求權而設立的。(2) 追索權是持票人履行了保全手續後才能行使的權利。(3) 追索權的請求範圍較付款請求權更廣泛。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除票據上的付款人以外,票據上的其他債務人都可以成爲行使追索權的對象。(4)持票人可以自由選擇追索對象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可選擇被追索的對象,而不受承擔票據債務的前後順序的限制,也可以選擇前手中任何一人、多人或者全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5)追索權可以多次行使。在發生一次追索權而將票據轉移到被追索人以後,該被追索人同樣可以作爲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直到最後債務人清償債務爲止。票據追索權糾紛是指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權而引起的糾紛。追索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在付款請求權被拒絕或者法定情形出現時纔可以行使。

法院審理票據追索權糾紛的審理思路

1、審查是否有真實的交易法院認爲XX公司基於真實的交易關係所取得的涉案商業承兌匯票記載事項完整、背書連續,系合法、有效票據,DYSY公司依法享有票據權利.

2、持票人可以向誰來主張權利

其持有的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依法可向背書人、出票人等依法行使追索權,且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個、數個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應依法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3、票據的無因性

ZJJG公司主張該票據系案外人基於掛靠關係,以其名義與出票人BXQL公司之間進行工程決算而取得,與其無關。依據法律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ZJJG公司接收案涉票據,並將票據背書轉讓,對其後手而言,其即爲票據債務人,其與前手存在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後手,其與掛靠的案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屬另一法律關係,與本案無關,ZJJG公司不得以此拒絕承擔票據義務。

案例

出票人2020年1月17日,BXQL公司(出票人)向ZJJG公司出具票據號碼爲230114603011520200117573779641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出票人、承兌人均爲BXQL公司、收款人爲ZJJG公司;票據金額爲300,000元;出票人承諾:本匯票請予以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承兌人承兌: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出票日期、承兌日期均爲2020年1月17日;匯票到期日爲2021年1月16日。

2020年2月28日,ZJJG公司將上述匯票背書轉讓給案外人CS有限公司;同日,案外人CS有限公司將上述匯票背書轉讓給案外人SY有限公司;2020年3月2日,案外人SY有限公司將上述匯票背書轉讓給,TSF公司;2020年4月17日,TSF公司將上述匯票背書轉讓給DYSY公司;2021年1月16日,DYSY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拒付理由爲承兌人帳戶餘額不足。DYSY公司提交購銷合同和收款確認單顯示,DYSY公司(賣方)與TSF公司(買方)於2020年4月1日簽訂了購銷合同,據此主張貨款透過涉案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進行結算。DYSY公司提交公證處出具公證書顯示,DYSY公司就涉案電子商業匯票於電子匯票系統查詢資訊申請網頁保全。ZJJG公司提交工程加盟合作協議書,載明ZJJG公司(甲方)與劉某某(乙方)簽訂加盟合作協議,主張劉某某與ZJJG公司之間存在掛靠關係,實際施工人爲劉某某,涉案匯票的實際收款人是劉某某,並非ZJJG公司。DYSY公司提交保全擔保費發票,主張爲實現本案債權支出保全擔保費700元。

法院認爲

DYSY公司基於真實的交易關係所取得的涉案商業承兌匯票記載事項完整、背書連續,系合法、有效票據,DYSY公司依法享有票據權利DYSY公司作爲持票人,其持有的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依法可向背書人、出票人等依法行使追索權,且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個、數個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應依法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另根據法律規定,DYSY公司行使追索權的請求範圍包括匯票金額及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故ZJJG公司、TSF公司、BXQL應連帶支付DYSY公司匯票金額,並承擔利息損失。DYSY公司並未舉證證明除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之外的費用用於實現涉案債權,故對第二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僅支援受理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其他部分予以駁回。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ZJJG公司、BXQL公司、TSF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支付DYSY公司票據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爲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1年1月17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ZJJG公司、BXQL公司、TSF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支付DYSY公司公司財產保全擔保費700元;三、駁回DYSY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00元,保全費2,020元(均已由DYSY公司預交),由ZJJG公司、BXQL公司、TSF公司共同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案涉票據記載事項完備,背書連續,票據合法有效。持票人DYSY公司已舉證證明其合法取得該票據,現該票據經提示付款被拒絕承兌,DYSY公司依法享有票據追索權。DYSY公司向出票人及承兌人BXQL公司、背書人ZJJG公司主張票據權利,合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援。BXQL公司與ZJJG公司均主張BXQL公司與ZJJG公司不存在真實交易關係,進而主張不應向DYSY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對此,本院認爲,BXQL公司作爲出票人及承兌人,其簽發票據即明確對該票據承擔相應的票據義務,除非法定事由,不得拒絕承擔付款義務。ZJJG公司主張該票據系案外人基於掛靠關係,以其名義與出票人BXQL公司之間進行工程決算而取得,與其無關。依據法律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ZJJG公司接收案涉票據,並將票據背書轉讓,對其後手而言,其即爲票據債務人,其與前手存在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後手,其與掛靠的案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屬另一法律關係,與本案無關,ZJJG公司不得以此拒絕承擔票據義務。一審判決對此認定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ZJJG公司、BXQL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ZJJG防水裝飾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800元,由BXQL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