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糾紛管轄權

票據糾紛管轄權

公司股東是需要給公司出資的,這個是公司運營的一個資本,如果說股東在出資的時候出現了一些糾紛問題的話,如何確定法院的管轄權?下面,爲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權

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下簡稱《民訴法》)所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還是特殊地域管轄,認識不盡一致。大體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按照《民訴法》第29條的規定,只有執行特殊地域管轄有困難的,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涉及房屋租賃關係的訴訟,從兩便原則考慮,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否則,如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對於房屋坐落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糾紛,不便於受訴法院查明案情和判決後的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爲,根據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23條所稱“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指的是經濟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爲民事合同範圍較廣,顯然房屋租賃糾紛不能按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項所稱“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指的是不動產產權,房屋租賃糾紛,實質上是合同履行中的爭議,不涉及不動產的產權問題,所以,也不能適用對不動產的專屬管轄規定。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覆中指出:“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這樣並不有悖法律規定,重要的是便於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執行判決,從而正確、及時地審結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批覆,目前仍然屬於有效的法律意見:各個地方在審判操作中也仍然是按照這個批覆的意見處理的。
以上就是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