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糾紛由誰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實現票據、倉單、提單等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案件,可以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

票據糾紛由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