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現票據、倉單、提單等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案件,可以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