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知多少!

引言:

被執行人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知多少!

執行難嗎?

難!不少債權人因擔心打贏了官司也執行不到錢,而止步於人民法院大門,希望能透過一遍遍的催要,讓債務人心生善意主動給錢。可能嗎?結果可想而知。

透過執行實現債權還有可能性嗎?

當然有!近年來,人民法院對強制執行的力度持續增強。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與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全國範圍內的不動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船舶、車輛、證券、網絡資金等1625項資訊,基本實現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和相關資訊的有效覆蓋。同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採取司法拘留、罰款及以拒執罪移送公安的頻次也有了提高。另外,專注執行的律師,能全面運用調查手段和調查工具、適時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必要的執行措施、準確研判追加被執行人、及時提起執行行爲(標的)異議、充分運用執行監督程序、必要時還可以提起撤銷權和代位權之訴。以上主客觀因素,均極大提升了執行效率和回款概率。


◆ 失信懲戒的概念

     對符合失信懲戒條件的被執行人,由各級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透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並通報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以及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 失信懲戒的適用條件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 被執行人如何不被信用懲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 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 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 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 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善意文明執行背景下湖南高院的嘗試:

    ● 信用承諾

    信用承諾,是指被人民法院決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有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意願,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並作出信用承諾,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符合條件的,可暫緩將其名單資訊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不對其適用信用懲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被執行人承諾,人民法院可以給予寬限期,暫緩將其名單資訊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

    ※ 被執行人已如實詳細報告其財產及收入情況,並承諾主動配合人民法院執行、不進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費的;

    ※ 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被執行人承諾按期履行的;

    ※ 被執行人具有主動履行意願,經營狀況良好,相關單位爲其預期收益提供擔保或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的;

    ※ 被執行人確因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暫時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 信用修復

    信用修復,是指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的被執行人,有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爲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爲,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人民法院爲提高其履行能力,經審查認爲符合條件的,可暫停對其適用信用懲戒,包括失信被執行人失信名單的屏蔽和失信時限的縮短。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

    ※ 已如實詳細報告其財產及收入情況;

    ※ 積極配合人民法院調查和處置其財產及收入;

    ※ 嚴格遵守限制消費令;

    ※ 有部分履行行爲及明確可行的後續履行計劃。


    ◆ 人民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應當撤銷失信資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 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 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 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透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 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刪除失信資訊後還會被失信懲戒嗎?

    刪除失信資訊後,被執行人又符合失信懲戒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 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

    共計11類150項懲戒措施,涉及個人信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以及資質認定等方面。比較常見的有:獲得政府補貼限制(如蕪湖符合條件的購房安家補助)、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錄(聘)爲公務人員限制、授信限制(金融貸款方面)、不動產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日常監管加強(將失信被執行人和以失信被執行人爲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爲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比如稅務稽查)。


    ◆ 失信懲戒的適用期限

    符合失信懲戒條件之一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爲二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除外,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爲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 失信被執行人權利救濟的途徑和條件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 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資訊不準確的;

    ● 失信資訊應予刪除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