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糾紛——夫妻離婚時約定登記一方名下房屋加上對方名字,後對方反悔能否起訴履行

原告訴稱

北京離婚糾紛——夫妻離婚時約定登記一方名下房屋加上對方名字,後對方反悔能否起訴履行

原告周女士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位於北京市昌平區A室的房屋所有權,周女士享有50%的份額。2.判令趙先生協助周女士到不動產登記中心,在爭議房屋的所有權證上添加周女士的姓名。3.判令趙先生周女士支付離婚補償8萬元。4.判令趙先生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我與趙先生2014年8月6日登記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雙方共有的位於北京市昌平區A室(現已更名爲:北京市昌平區A室)不予分割,由女方和女兒共同使用;該房屋的按揭貸款由男方承擔。……男方一次性支付給女方經濟補償10萬元,於辦完離婚手續後十日內支付2萬,餘款兩年內付清。爲明確離婚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於離婚當日簽訂補充協議,作爲離婚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還約定:雙方共有的房屋屬於男方的部分,在女兒成人後男方贈與女兒所有。如果女方主張分割此房,應當承擔因購買此房所欠的25萬元。

在昌平區房管局答覆允許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時,男方配合女方辦理加名手續。房屋於2015年6月1日交付給女方,離婚後到房屋交付之前的這段時間,女方仍然按婚姻存續期間的現狀居住在男方父母家。此後雙方依約履行,辦理離婚登記之後,趙先生周女士支付了2萬元,剩餘8萬元經催要一直未予支付。房管局答覆可以在所有權證上添加我的姓名後,趙先生拒絕協助辦理。故爲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趙先生辯稱:買房的時候周女士沒有出錢,貸款也都是我自己還的,房子是兩限房,不是商品房,只是當時有周女士名義一起申請,但是房子和裏面的家電、物業費、供暖費都是我父母出的錢。我問過不動產登記中心,說添加不了周女士的名字。所以不同意周女士的訴訟請求;

離婚補償款,我同意給付。

 

法院查明

周女士趙先生2008年10月16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2010年2月26日,趙先生(申請人)和周女士(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以家庭爲單位申請北京市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成功後,趙先生2013年4月9日與北京W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現價商品住房),購買位於北京市昌平區A(以下簡稱A室),房屋總價545421元,趙先生向銀行貸款30萬元。該房屋於2014年交付,同年10月27日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登記所有權人爲趙先生2014年8月6日周女士趙先生在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載明:……二、財產分割。1、雙方共有的位於北京市昌平區A室(即A室)不予分割,由女方和女兒共同使用,該房屋的按揭貸款由男方承擔。……男方一次性支付給女方經濟補償10萬元,於辦完離婚手續後當日支付2萬元,餘款兩年內付清。4、雙方婚姻存續期間,除本協議明確的以外,無共同對外的債權和債務。

登記離婚當日,雙方另行簽訂《離婚附加協議書》,該協議關於財產分割的部分約定:四、雙方共有的房屋屬於男方的部分,在女兒成人後男方贈與女兒所有,如果女方主張分割此房,應當承擔因購買此房所欠的外債25萬元;五、在昌平區房管局答覆允許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時,男方配合女方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趙先生依據上述協議支付周女士經濟補償2萬元,剩餘8萬元至今未付。現A室房屋由周女士及女兒居住使用。2019年7月周女士訴至本院,訴訟請求同訴稱。

案件審理過程中,趙先生對《離婚附加協議書》上本人簽名提出異議,認爲非其本人書寫,並申請筆跡鑑定。鑑定過程中,因趙先生拒絕交納鑑定費,終止鑑定。

 

裁判結果

一、北京市昌平區A室房屋爲周女士趙先生共有,周女士趙先生各享有50%的份額;

二、周女士趙先生人民幣25萬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執行;

三、上述房屋具備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時,趙先生配合周女士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將房屋權利人變更登記爲趙先生周女士趙先生50%份額,周女士50%份額;

四、趙先生給付周女士剩餘經濟補償款8萬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執行;

五、駁回周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權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後,圍繞婚姻關係解除和子女撫養而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各項內容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在不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屬有效協議。同時,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離婚附加協議書》應爲有效協議。

趙先生雖辯解《離婚附加協議書》中籤名非其本人書寫,但鑑定過程中其拒絕繳納鑑定費用導致鑑定終止,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法院對其上述辯解不予採信。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及上述兩份協議中的約定,A室系雙方共有財產,雙方在登記離婚時,對A室的使用及分割均在《離婚協議書》和《離婚附加協議書》中做出了明確約定,現周女士依據上述協議,在同意支付趙先生外債25萬元的情況下,要求確認其享有涉案房屋50%份額,並要求趙先生協助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的請求,符合上述協議約定,法院予以支援,趙先生就該項請求的辯解無合同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同時指出,根據房屋的性質和現狀,該房屋是否具備變更登記屬行政行爲,法院僅支援涉案房屋具備變更登記的條件下,要求趙先生予以配合。關於8萬元補償款,趙先生同意支付,法院對持不持異議。